1.B。【解析】20世紀60年代以來,投資銀行業在分業經營下發展,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萎縮,出現了所謂的“脫媒”現象。
2.B。【解析】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3.A。【解析】證券公司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內部控制,防范風險,依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4.A。【解析】在年度報告“財務報表附注”部分,證券公司應按以下內容對這兩個報表項目進行注釋:(1)代發行證券;(2)證券發行收入。
5.B。【解析】資本維持原則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應當努力保持與公司資本數額相當的實有資本;資本不變原則是指除依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不得變動。題干中的描述為資本不變原則。
6.B。【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7.A。【解析】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8.B。【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和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將其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
9.A。【解析】擬發行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采取整體改制方式,即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后,企業經營性資產整體進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不應將整體業務的一個環節或一個部分組建為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后的公司主業應突出。具有獨立完整的生產經營系統。
10.A。【解析】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
11.B.【解析】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聯合保薦需要以一定的證券發行規模為前提。
12.A。【解析】證券發行前,發行人不配合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的,保薦機構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在發行保薦書中予以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當不予保薦,已保薦的應當撤銷保薦。
13.B。【解析】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14.A。【解析】《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規定,每一只股票發行時,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15.B。【解析】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承銷商應按規定向登記結算平臺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并保證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登記結算平臺據此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16.B。【解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發行申購日之前1個交易日刊登網上發行公告,網上發行公告與網下發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17.B。【解析】《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的規定是對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18.A。【解析】發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町方使用他人資產的,應簡要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具體資產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若發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資產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的,應明確說明。
19.B。【解析】單個投資者只能使用一個合格賬戶進行申購,任何與該規定相違背的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20.A。【解析】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嗣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21.A。【解析】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如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則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機構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22.A。【解析】新股的發行人、保薦機構應履行其對發行申請文件的質量控制的義務,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文件進行核查并出具內核意見。
23.A。【解析】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的招股說明書的編制和披露的要求請參閱《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其大部分內容與首次公開發行時編制招股說明書的要求一致,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歷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情況。
24.B。【解析】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25.A。【解析】股票波動率是影響期權價值的一個熏要因素,股票波動率越大,期權的價值越高,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高;反之,股票波動率越小,期權的價值越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低。
26.B。【解析】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發彳亍可交換公司債券行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并于2008年10月17日予以發布并施行。
27.A。【解析】儲蓄國債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試點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28.B。【解析】地方政府債券面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招標發行,采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地方政府債券票面利率,各巾標機構按面值承銷。
29.B。【解析】企業債券發行完成后,經核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買賣。
30.B。【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業務指引》規定,公司債券網下發行不超過5個交蕨日,但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的除外。網下發行截止日應晚于網上發行截止日至少兩個交、易日。
31.B。【解析】企業發行集合票據應由符合條件的承銷機構承銷。集合票據投資者可就特定投資需求向主承銷商進行逆向詢價,主承銷商可與企業協商發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據。
32.A。【解析】信托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錆托受托機構。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并且最近3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33.B。【解析】資產評估的目的在于提供企業真實的資產價值,向境外投資者反映企業的實際資產價值,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根據要求,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境內評估機構應當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34.B。【解析】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在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
35.B。【解析】在公司收購活動中,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一般都要聘請證券公司等作為財務顧問。一家財務頤1;4既可以為收購公司服務,也可以為目標公司服務,但不能同時為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服務。
36.A。【解析】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巾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列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7.B。【解析】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核準。
38.A。【解析】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兩者中比例較高者為準。
39.A。【解析】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需依照《財務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舊證監會提出申請并經核準。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40.A。【解析】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汁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1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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