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證券公司債券的承銷可采取包銷和代銷方式。( )
122、
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協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釋或者出具依據。( )
123、
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將有關說明提交證監會,并應于提交當日立即刊登補充公告。( )
124、
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可免于擔保的除外。( )
125、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3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
126、
擬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在發審會后至招股說明書刊登日前發生重大事項的,一律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
127、
以收益率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是指以募滿發行額為止的中標商的最高收益率作為全體中標商的最終收益率,所有中標商的認購成本是相同的。( )
128、
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
129、
股票發行公告是發行人對公眾投資人做出的事實通知。( )
130、
股票承銷活動中出現重大問題時,主承銷商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