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籌集資金用途,使用籌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重組管理辦法》。( )
142、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證券業協會進行輔導驗收。( )
143、
評估方法和計價標準屬于資產評估報告附錄的內容。( )
144、
根據規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證券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到做出決定的期限應為6個月。( )
145、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摘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的各部分內容。( )
146、
若保薦機構因自營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將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 )
147、
招股說明書中的“募集資金運用”一節中,募集資金擬用于收購資產的,應披露擬收購資產的內容及擬收購資產的審計、定價等情況。( )
148、
某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8%,該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一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 )
149、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15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
150、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為2~20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