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在中國香港創業板上市,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于上市時必須最少共持有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
132、
存在到期不能支付債務的企業集團,不具備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 )
133、
設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
134、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其律師應確認對募集說明書摘要所引用法律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應的責任。( )
135、
經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
136、
我國發行企業債券始于1983年。( )
137、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不應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
138、
《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低于公司總資產額。( )
139、
新股東具有與老股東相同的剩余索取權,可分享發行新股前積累的盈余,這對于老股東來說就會稀釋其每股收益,并可能引發股價下跌。 ( )
140、
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低者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