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發行人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并署名。( ?。?br />
142、
股票發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痔行人按照發行價返還股票認購人,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br />
143、
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訂實施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歷史上的上市情況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論其股東所有制性質如何,如果該公司經營期滿3年,增資公開發行股票后,即可申請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種是新發起設立、設立時間不滿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
144、
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
145、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約定的付息目前3~5個交易日內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前3~5個交易日內披露本息兌付公告。( ?。?br />
146、
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例低于1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 ?。?br />
147、
發行人和保薦人報送發行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br />
148、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br />
149、
發行人和保薦人報送發行申請文件,初次應提交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在提交發審委審核之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書面文件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br />
150、
保薦人、相關保薦代表人和保薦工作其他參與人員不得利用從事保薦工作期間獲得的發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