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
考點:銀行公司治理的組織架構【點擊試聽>>聽老師講解】
銀行公司治理組織架構的主體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即“三會一層”。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由股東參與銀行重大決策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履行自己的責任、行使自己權利的機構與場所。股東大會會議包括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股東大會年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擬定,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2.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承擔最終責任。
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含獨立董事)組成。執行董事擔任經營管理職務。
董事會應根據商業銀行情況單獨或合并設立其專門委員會。如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
董事會例會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有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商業銀行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對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資本補充方案、重大股權變動以及財務重組等重大事項,應當由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有效。
3.監事會
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股東監事組成。
監事長(監事會主席)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且至少應當具有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監事會例會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4.高級管理層
高級管理層由商業銀行總行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高級管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同時接受監事會監督。高級管理層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
備考提示
了解“三會一層”的責任和權利,關注上述內容中出現的數字,如會議召開的時間間隔,參加會議以及投票的人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