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5】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定義:
質押是貸款擔保方式之一,它是債權人所享有的通過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質物而使其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
當事方:
●設立質權的人,稱為出質人;
●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給債權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以質物作擔保所發放的貸款為質押貸款。
質押擔保的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1.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與抵押雖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形式,本質上都屬于物權擔保,但兩者畢竟是性質不同的兩種擔保方式,兩者有著重要的區別。
質權的標的物與抵押權的標的物的范圍不同 |
①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財產權利,動產質押形成的質權為典型質權。我國法律未規定不動產質權。 |
標的物的占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同 |
抵押權的設立不轉移抵押標的物的占有,而質權的設立必須轉移質押標的物的占有。這是質押與抵押最重要的區別。 |
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不同 |
抵押權的設立不交付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權人沒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而在質押的場合,質權人對質物則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
受償順序不同 |
在質權設立的情況下,一物只能設立一個質押權,因而沒有受償的順序問題。而一物可設數個抵押權,當數個抵押權并存時,有受償的先后順序之分。 |
能否重復設置擔保不同 |
①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就同一項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進行抵押。也就是說,法律允許抵押權重復設置。 |
對標的物孳息的收取權不同 |
①在抵押期間,不論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還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權人無權收取。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況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