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講刑罰和刑罰種類(上下)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國家創制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并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
刑罰具有以下特征:
1.強制程度的嚴厲性
2.適用對象的特定性
3.法律程序的專門性
(二)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行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主刑有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1.管制
(1)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而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管制的特征
管制的特征是:①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②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③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4)管制的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五項規定。
2.拘役
(1)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拘役的特征
拘役的特征是:(1)是一種短期自由刑;(2)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3)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4)拘役的執行
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1)探親。(2)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有期徒刑的特征
有期徒刑的特征是:(1)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2)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的適用性;(3)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有期徒刑與拘役、勞動教養的不同。
(3)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數罪并罰及死緩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可以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
(4)有期徒刑的執行
有期徒刑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4.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的概念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無期徒刑的特征
無期徒刑的特征是:(1)對犯罪分子進行關押;(2)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3)對犯罪分子進行強制勞動改造。
(3)無期徒刑的期限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但在我國刑法中,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過減刑、假釋而出獄,但最少必須服刑10年以上。
(4)無期徒刑的執行
無期徒刑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2)死刑的刑事政策
我國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
(3)死刑的適用
①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③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④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緩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從1980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擬收回死刑復核權,有利于限制死刑。
(4)死緩制度
①死緩的概念
死緩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一個刑種,而是一種運用死刑的刑罰制度。
②死緩的適用條件
死緩的適用條件是:(1)罪該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區分死刑緩期執行與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則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