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了解稅法在整個國家法律中所處的地位,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能使我們更好地執行稅法,有效的打擊違反稅法的犯罪行為。
一、稅法的地位
稅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稅法的地位是由稅收在國家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決定的。第一,稅收收入是取得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而財政收入是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經濟基礎;第二,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因為它是調整國家與企業和公民個人分配關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別是在市場條件下,稅收的上述兩項作用表現得非常明顯。
稅收與法密不可分,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現代國家大多奉行立憲征稅、依法治稅的原則,即政府的征稅權由憲法授予,稅收法律須經議會批準,稅務機關履行職責必須依法辦事,稅務爭訟要按法定程序解決。簡而言之,國家的一切稅收活動,均以法定方式表現出來。因此,稅法屬于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它是調整國家與各個經濟單位及公民個人分配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二、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涉及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除稅法本身直接在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爭訟法、稅收處罰法中規定外,在某種情況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和章程。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當然也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里一是明確了國家可以向公民征稅,二是明確了向公民征稅要有法律依據。因此,《憲法》的這一條規定是立法機關制定稅法并據以向公民征稅以及公民必須依照稅法納稅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憲法》還規定,國家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財產所有權,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稅法時,就要規定公民應享受的各項權利以及國家稅務機關行使征稅權的約束條件,同時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征稅權時,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等。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凡是中國公民都應在法律面前處于平等的地位。在制定稅法時也應遵循這個原則,對所有的納稅人平等對待,不能因為納稅人的種族、性別、出身、年齡等不同而在稅收上給予不平等的待遇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也就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故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而稅法的本質是國家依據政治權力向公民進行課稅,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關系的法律規范,這種稅收征納關系不是商品的關系。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這是由稅法與民法的本質區別所決定的。
但兩者之間又有聯系,當稅法的某些規范同民法的規范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在征稅過程中,經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問題。比如,印花稅中有關經濟合同關系的成立,房產稅中有關房屋的產權認定等,而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規定,所以,稅法就不再另行規定。
當涉及稅收征納關系的問題時,一般應以稅法的規范為準則,比如,兩個關聯企業之間,一方以高進低出的價格與對方進行商業交易,然后再以其他方式從對方取得利益補償,以達到避稅的目的。雖然上述交易符合民法中規定的“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違反了稅法規定,應該按照稅法的規定對這種交易做相應的調整。
(三)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稅法與《刑法》有本質區別。《刑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稅法則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的范圍不同。
兩者也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定了處罰條款。但應該指出的是,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例如,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l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上面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于情節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