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電力產品屬于特殊的產品。為了加強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體制改革以及電力產品生產、銷售特點,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自2005年2月1日起,按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電力產品的銷售額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贊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二、電力產品的征稅辦法
(一)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稅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二)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征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按照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為: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月末依據其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并根據發電環節或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額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或應納稅額小于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稅額形成多交增值稅時,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稅額可結轉下期抵扣或抵減下期應納稅額。
(四)發、供電企業的增值稅預征率(含定額稅率,下同),應根據發、供電企業上期財務核算和納稅情況、考慮當年變動因素測算核定,具體權限為: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預繳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和結算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共同測算,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核定。
3.發、供電企業預征率的執行期限由核定預征率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變化情況確定。
(五)不同投資、核算體制的機組,由于隸屬于各自不同的獨立核算企業,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
(六)對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七)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級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統一核算的銷售收入,應單獨核算并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八)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如果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在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按其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