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發、供電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
(一)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辦理稅務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時,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其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也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報其所屬的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申報納稅的同時,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和上網電量、電力產品銷售額、其他產品銷售額、價外費用、預征稅額和查補稅款分別歸集匯總,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迸項稅額傳遞單》(以下簡稱《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按隸屬關系逐級匯總上報給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預征地主管稅務機關也必須將確認后的傳遞單于收到當月傳遞給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應按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統一規定,匯總計算本企業的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于本月稅款所屬期后第二個月征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其所屬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一律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預征地稅務機關的發函后,應督促發、供電企業調整申報表。對在預繳環節查補的增值稅,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在結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予以抵減。
五、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票據的使用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