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比如,某電視機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l00臺彩色電視機,為了保證及時供貨,兩方議定由該廠動用自己的卡車向商場運去這l00臺彩電。電視機廠除收取彩電貨款外還收取運輸費。電視機廠在這筆彩電銷售活動中,就發生了銷售貨物和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勞務(屬于營業稅規定的運輸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電視機廠屬于貨物生產企業,其做出的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貨物,取得的貨款和運輸費一并作為貨物銷售額,按彩電適用的17%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取得的運輸收入不再單獨征收營業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如依照上述稅務處理,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條例》規定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增值稅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凡符合《條例》規定的”,是指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有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兼營非應稅勞務
與混合銷售行為相區別,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隨著經濟的放開搞活,企業充分調動本單位的人力、物力,從事跨行業多種經營,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情況巳比較多。比如,某建筑裝飾材料商店,一方面批發、零售貨物,另方面又對外承攬屬于應納營業稅的安裝、裝飾業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對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之所以規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稅,是為了避免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混在一起,都按營業稅的低稅率計稅而少繳稅款的現象,促使納稅人注重分別核算和準確核算。
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其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即,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免稅農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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