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全面保護是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法定權益和約定權益,無論其內容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哪個方面,無論它存在于勞動關系締結以前、締結以后或終止以后,都應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14、基本保護是指對勞動者最低限度的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15、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形成的,實現勞動過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一方面,它是按照勞動法律規范的具體要求形成的,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它是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所締結的,體現著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但國家意志處于首位,當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國家意志或國家意志允許的范圍內才能發揮作用。
16、勞動關系是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而勞動法律關系則是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的結果體現。二者區別在于:(1)兩者形成的前提條件不同。勞動關系的形成以勞動交換為前提,是提供勞動和接受勞動的雙方在交換勞動的實踐過程中發生的關系。而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是以勞動法律和法規的存在為前提的,每一個具體的勞動關系要上升為勞動法律關系,必須有相應的勞動法律法規存在,否則就不可能形成勞動法律關系。(2)兩者的內容和效力不同。勞動法律關系是以法定的權力和義務為內容的,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而勞動關系是以勞動為內容的事實關系。如果國家沒有制定調整某些方面勞動關系的法律和法規,這些方面的勞動關系沒有上升為勞動法律關系,則這些勞動關系就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