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港口的碼頭工程,在施工設計圖紙沒有完成前,業主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家總承包單位承包該工程的施工任務。由于設計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性 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施工合同簽訂前,業主委托了一家監理單位協助業主簽訂施工合同 和進行施工階段監理。監理工程師查看了業主(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草擬的施工合同條件,發現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條款:
?、币曳桨幢O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乙方不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⒉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
⒊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幢O理工程師應當對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⒌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隱蔽工程的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合格后重新進行覆蓋或者修復。 檢驗如果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如果不合格,乙方則應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兑曳桨磪f議條款約定時間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7天內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前通知乙方。
[問題]
?、?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的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為什么?
⒉ 請逐條指出以上合同條款中的不妥之處,應如何改正?
?、?若檢驗工程質量不合格,你認為影響工程質量應從哪些主要因素進行分析?
[參考答案]
⒈不恰當,該工程不宜使用總價合同形式,因該項目工程量難以確定。
?、?1)“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不妥。
改正: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應承擔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供乙方參考使用”不妥
改正: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
(3)“再次分包”不妥。
改正:不允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
(4)不妥。
改正:乙方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供其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5)妥當
(6)“監理工程師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進行計量”不妥。
改正:監理工程師應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
?、秤绊懝こ藤|量的主要因素有:人、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機械、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