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某大型工程項目地質情況復雜,由于工程項目建設任務十分緊迫,要求盡快開工并按時竣工,基礎處理工程量難以準確確定。因此,業主根據監理單位的建議,采用單價合同方式與承包方簽訂了施工合同,對于工程變更、工程計量、合同價款的調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做了規定。
[問題]
1.在施工過程中,若承包商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就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施工,試問變更部分合同價款應根據什么原則進行確定?變更價款的確定應當按什么樣的程序進行?
2.若由于發包方提出的工程變更要求而引發承包方的費用索賠和延長工期的要求,但發包方與承包方對該項索賠要求未取得一致,應如何解決該糾紛?
3. 在施工過程中,遇到數天季節性大雨后又轉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發,造成現場臨時道路、管網和施工用房等設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礎被沖壞,施工設備損壞,運 進現場的部分材料被沖走,乙方數名施工人員受傷,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時清理現場和恢復施工條件。為此乙方按照索賠程序提出了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試問監理工程師應如何審理?
[參考答案]
1.設計變更后,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者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確定變更價款的程序是: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向工程師書面提出有關變更價款的報告;
(2)如果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未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對合同價款的調整;
(3)工程師應在收到報告后的14日之內對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確認或者做出其他答復;
(4)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答復時,自承包人的報告送達之日起的14天后,變更價款的報告視為被確認。
2.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通過下列途徑尋求解決:
(1)協商和解;
(2)有關部門調解;
(3)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3.對于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發不能視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預先能夠合理估計的因素,應按不可抗力處理由此引起的索賠問題。被沖壞的現場臨時道路、管 網和施工用房等設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礎,被沖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現場和恢復施工條件等經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損壞的施工設備,受傷的施工人員以及由此造 成的人員窩工和設備閑置等經濟損失應由乙方承擔;工期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