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是基金投資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常常根據財富水平把個人投資者劃分為零售投資者、富裕投資者、高凈值投資者和超高凈值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劃分沒有統一的標準,每個基金銷售機構都會采用獨有的方法來設置投資者類別以及類別之間的界限。
一般而言,擁有更多財富的個人投資者,在滿足正常生活所需之外,有更多的資金進行投資,而且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通常而言,個人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和能力不如機構投資者,對個人投資者可投資的基金產品進行嚴格的監管,并施加一些限制條件,以保護個人投資者的權益,尤其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影響個人投資者投資需求的個人狀況因素表現:
個人投資者的就業狀況對其投資需求的影響。
個人投資者的年齡也會影響其投資需求和投資決策。
個人投資者的家庭狀況也會影響其投資需求。家庭負擔越重,則可投資的資源越少,投資者越偏向于穩健的投資策略。
個人投資者的預期投資期限、對風險和收益的要求、對流動性的要求等因素也都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投資決策。
二、機構投資者
資本實力更為雄厚、投資能力更為專業
主要機構投資者:
(1)基金公司:通常會有不同的基金產品,每一個基金產品都具有特定的投資目標。
(2)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主要為吸納存款及發放貸款,但現在對外銷售理財產品也是銀行的一類重要業務。
(3)保險公司:通過銷售保單募集大量保費,財險公司通常將保費投資于低風險資產,壽險公司通常可以投資于風險較高的資產。
(4)中國的社會保障基金:在保證基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5)企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
(6)財務公司:主要負責資產投資,通常情況下,會投資于銀行存款或貨幣市場基金,或投資于其他流動性較好的短期資產。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受到包括主體資格、資金流動、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的限制。
(8)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因私募基金所受的法律約束較少,投資渠道、投資策略都會更為多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