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公眾利益免受損害,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十二、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往往分為若干標段,多個承包人在同一時段和相鄰場地進行施工時,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設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別是先進點的主要承包人更應為其他人提供方便。當發生矛盾時,應由監理人協調解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要求承包人為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內容可能有:
1.場內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網的使用。
3.住宿和辦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產系統等臨時設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臨時性調劑借用。
7.施工設備的臨時性租用。
8.儲存倉庫的臨時性租用。
9.現場試驗設備的調劑借用。
10.其他。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為其他人免費提供的具體內容應在合同中寫明。
十三、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后承包人應承擔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十四、完工清場和撤離
在頒發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證書前,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清理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場地上的多余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廢棄物等,并撤離多余的施工人員,但應保留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的人員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發包人頒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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