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級建造師《項目管理》考試中,數字類知識點既是必考點,也是易混淆的點。為幫助考生們快速記憶數字類相關考點,233網校梳理了一建《項目管理》教材中的重要數字考點,并進行了歸納匯總,以助大家快速地記憶并掌握!
1、勞動合同應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勞動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備查。
2、建筑施工企業因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獲準認證的有效期為3年。
4、撤銷認證的企業一年后可重新提出認證申請。
5、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6、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7、按事故造成損失的程度分級
8、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9、累計頻率0~80%定為A類問題,即主要問題,重點管理; 80%~90%為B類問題,即次要問題,次重點管理; 90%~100%為C類問題,即一般問題,適當管理。以上方法稱為ABC分類管理法。
10、專職安全人員的配備:1萬m2以下工程1人;1萬~5萬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萬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1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辦理延期手續。
12、企業在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1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4、施工單位應當自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15、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05個工作日=21周)
(1)輕傷事故:(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105個工作日以下)。
(2)重傷事故:(受傷人損失105工作日及以上)
(3)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16、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分類
1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18、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9、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0、市區主要路段圍擋的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工地的圍擋高度不低于1.8m。
21、施工現場100人以上的臨時食堂,污水排放時可設置簡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22、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限值表 [dB(A)]
晝間 | 夜間 |
70 | 55 |
23、凡在人口稠密區進行強噪聲作業時,一般晚10點到次日早6點之間停止強噪聲作業。
24、宿舍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m,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
25、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職業中毒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施工現場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6、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7、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出。
28、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29、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30、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31、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
32、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3、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34、預付款至遲應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7天前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35、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36、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37、預付款擔保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