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遺失一塊手表,乙撿到該手表后以2000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兩年后,甲發現丙所戴的手表正是自己的那塊。請問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
A、甲有權要求丙返還手表,但需要向丙支付2000元
B、甲有權要求丙返還手表,且無須向丙支付2000元
C、甲無權要求丙返還手表,因為除斥期間屆滿
D、甲無權要求丙返還手表,因為丙善意取得該手表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可知,遺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也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本題中,雖然轉讓行為發生已經超過2年,但自甲發現之日并未超過2年.所以甲可以請求返還,且本題中并未介入拍賣行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這樣的主體,甲無需有償回復,故B選項正確,AC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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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商店從法國購進了一批玻璃器皿,價格昂貴。但因銷售人員的錯誤。標成國產的玻璃器皿,價格相差20倍以上。顧客乙以國產品的價格,購進了該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經理發現,并找到乙,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對于商場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A、應認定為欺詐,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賠二
B、應認定為重大誤解,甲商店享有撤銷權
C、應認定為重大誤解,只有乙享有撤銷權
D、應認定為顯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銷權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欺詐需要主觀上的故意,甲沒有故意的行為,不構成欺詐,故A選項錯誤。甲商店對標的物的性質發生錯誤,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致使自己遭受較大損失,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甲公司有權依照《民法典》第147條的規定撤銷合同,故B選項正確。雙方均發生了誤解,雙方都享有撤銷權,故C選項錯誤。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第一,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第二,顯失公平發生在合同成立之時;第三,一方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了對方輕率、急迫、無經驗。本題沒有利用的情形,不符合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故D選項錯誤。
3、甲大學修建實驗大樓,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別發包給乙、丙兩個建筑工程公司。乙經甲同意,將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丁,丁又將其中一部分再次分包給戌。工程竣工后。驗收合格。又查:因建設工程項目,乙公司對甲大學有債權20萬元,雙方未約定其為墊資還是工程款,也未約定利息。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乙、丙、戊不得請求支付工程款
B、法院可收繳大學肢解發包的非法所得
C、乙公司對甲大學的債權,推定為工程款債權
D、乙公司對甲大學的債權,推定為無息債權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根據《民法典》第791條規定,肢解發包、分包人再分包,合同無效。本題中,甲大學肢解發包,與乙、丙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丁向戊分包,屬分包人再分包,合同無效。與此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據此,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丙、戊依然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A選項錯誤。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兩種情況下,法院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本題中,甲大學的“肢解發包”不在此限,故B選項錯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據此,C選項正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l7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據此,D選項錯誤。
4、甲借用乙的相機。甲受丙脅迫將相機以市價賣給丙,丙不知甲借用相機一事。后丙將相機遺失.由丁拾得,丁將相機出賣并交付給了戊。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如甲撤銷其和丙之間的交易。丙可主張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
B、戊可以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
C、相機所有權人自丁和戊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可向戊主張返還相機
D、相機所有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戊之日起2年內可向戊主張返還相機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物權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現為《民法典311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1)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被認定無效;(2)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可見.善意取得之交易不能有致命瑕疵。故A選項錯誤。后丙將相機遺失,相機屬于遺失物,丁無權處分給戊,戊不能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故B選項錯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可知,遺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遺失物進入流通,2年回復.起算點是發現遺失物購買人之日,不是合同簽訂之日。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5、甲在報紙上發表聲明稱,對開發出豬流感疫苗者支付報酬100萬元。乙、丙分別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開發出豬流感疫苗。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為只有丙開發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獎金。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報酬。對此,下列哪一個表述是正確的?
A、乙有權要求甲支付報酬100萬元
B、乙有權要求丙向自己返還100萬元
C、乙只有權要求丙向自己返還50萬元
D、如果疫苗可以授予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應歸屬于甲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甲的行為構成懸賞廣告,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成立懸賞廣告合同,甲應當依照承諾支付約定的報酬。根據民法理論,如果指定行為由兩人以上分別先后完成的,則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如果指定行為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別同時完成,則由完成者共同取得報酬。本題中,乙、丙分別先后完成指定的行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報酬請求權,丙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同時,根據民法理論,如果懸賞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報酬,其支付報酬的義務消滅。本題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報酬,甲支付報酬的義務消滅,乙無權要求甲支付報酬,故A選項錯誤。丙沒有報酬請求權,其受領的報酬構成不當得利,乙有權請求丙返還100萬元的不當得利,故B選項正確,C選項錯誤。最后,根據民法理論,如果完成指定行為產生的技術成果可以獲得相關的知識產權。在沒有約定時.由完成指定行為的人享有相關的知識產權。故甲不享有專利申請權,乙、丙均享有專利申請權,但須受先申請原則約束,故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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