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罪的“著手”與“既遂”:
盜竊罪:實行行為:秘密竊取。“著手”:入戶、入室盜竊的,開始扭門撬鎖為著手;在開放性的場所,正要拿取財物時或者手伸進他人衣袋、提包內側為著手。“既遂”:入戶、入室盜竊的場合,小件物品,如現金、首飾、衣物等,拿在手里、裝在衣兜里、提包中、打成包裹的,為既遂;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戶外或者院外的為既遂。在盜竊廠礦企業的大宗原材料、大件的機器零件的,以偷出庫房、車間為既遂,如果有院墻且大門有看守的,以偷出大門或者院墻之外為既遂;在商店盜竊的場合,以偷出柜臺、拿在手中、夾在腋下、裝入衣兜、提包中為既遂;如果是開架售貨的,如自選超市,以拿出收銀臺為既遂。在火車上盜竊的,以財物脫離物主或者鐵路管理部門的控制為既遂,如盜竊旅客物品,把衣物穿在身上、鞋子穿在腳上、財物拿在手中,等待火車到站下車時,為既遂;再如,盜竊郵件車廂中的物品到旅客車廂中為既遂;或者將貨車上的的物資推到車下,隨后下車拾取的,推下車廂為既遂。
注意:對盜竊既遂,實務傾向“取得說”例,解釋:盜竊數額較大指既遂數額;記名掛失有價票證已兌付額為準,不以票面額為準;盜竊信用卡的,以實際消費使用額為準,不以卡內金額為準;盜竊購物券的,以實際銷贓的數額為準,不以竊取數額為準。學說傾向于失控說。
搶劫罪:實行行為:暴力、脅迫搶取財物。著手:為取得財物而開始對他人施加暴力或者發出威脅。既遂:從被害人處強取財物為既遂。但是,分歧:在搶劫行為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情況下,司法實務認為:一般無論是否搶到財物,都按既遂犯處罰。理論,有人認為,仍可成立未遂。
搶奪罪:實行行為:公然奪取財物。著手:抓住他人財物為著手,財物脫離被害人控制為既遂。
詐騙罪:虛構騙局使他人陷入錯誤作出財產處分行為。著手:開始虛構騙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錯誤的財產處分,犯罪人獲得財物。
保險詐騙,一般:開始虛構騙局為“著手”,得到賠償為既遂。
貪污,“平帳”為“著手”,控制為既遂
非法拘禁罪,實行行為,非法剝奪他人自由,著手,開始剝奪自由的行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綁架罪。暴力劫持人質,向第三人強要。著手,開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為;既遂,已經扣作人質。不以開始強要行為、滿足條件為必要。
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行為:拐與賣;著手:開始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既遂:前述行為之一完成為既遂。不以賣出為必要。
故意殺人罪,實行行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著手:開始直接能夠導致死亡的行為,如舉刀欲砍或欲刺,舉槍欲射擊,開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強奸罪,暴力脅迫強行奸淫;著手,對婦女開始暴力或脅迫;既遂:婦女“插入說”,幼女:“接觸說”
脫逃罪:實行行為:逃離監所,開始脫逃行為,如開始打開監室的門、在墻上打洞、翻越圍墻等,既遂:脫離監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為既遂。
偽證罪,虛假陳述完畢為既遂
放火罪:著手:開始點火,既遂,“獨立燃燒說”,
投放危險物質罪:著手:開始投放毒物;既遂:毒物投放完畢、發生公共危險狀態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著手:開始破壞行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足以”,指具體現實的危險。
著手與既遂宏觀標準:
(1)著手形式標準:開始分則某條禁止的行為(實行行為),逼近客體、能造成結果的行為。
(2)實質標準,對客體(法律保護利益)能造成直接、緊迫危險的行為
(3)既遂:形式標準:實現分則某條基本犯罪事實的行為;
(4)實質標準:使客體(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到破壞的行為
犯罪未遂的種類:
1、實行終了的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
關于不能犯的爭議:通說:抽象危險說,不能犯=未遂。非通說:具體危險說:絕對不能犯=無罪。
愚昧犯、迷信犯與不能犯未遂的區別。有常識錯誤、無操作錯誤。
(四)中止犯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是否具有自動性。
1、自動:自主放棄犯罪,不以有悔悟之心為必要:(1)接受勸說;(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報應;(3)雖然客觀失敗,本人主動放棄。2、相對于“意志以外”掌握,沒有遭遇到足以阻止犯罪(使犯罪不能進行下去)的外界障礙。被動:(1)嚴重生理、心理缺陷;(2)錯誤、錯覺、幻覺。
(五)中止犯的時間性:1、犯罪過程中(包括①預備、②實行、③實行完畢,及時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2、犯罪過程結束、犯罪(結果發生)既遂的,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是中止。3、在犯罪過程沒有結束的情況下,危險犯既遂后(加重)結果發生前及時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的,具有時間性,至少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中止;4、犯罪過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而告一段落、歸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論。5、自動放棄可重復加害行為的,可成立中止;
中止犯的客觀性、有效性。
未完成罪的責任:1、預備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處罰(第22、23條);2、“可以”從輕減輕(免除),“得減主義”而非“必減主義”,3、中止犯的處罰: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損害”:既遂結果之外的損害。
(六)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單獨中止
(1)單獨成立中止的條件:有效性。a.在共同實行的情況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沒有既遂;B.在教唆、幫助的情況下,應當撤回自己的教唆、幫助。否則,不能單獨成立中止。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隨之既遂。對其退出行為,可考慮在共犯中作用較小,按從犯體現政策、寬大處理。
(2)中止效力僅及于中止者本人。a.簡單共犯:共同實行(預備)中部分共犯中止的,其他實行犯視情況認定為未遂(或者預備);b復雜共犯:實行犯“著手”以后單獨中止的,教唆、幫助犯未遂;實行犯預備過程中單獨中止的,教唆幫助犯是預備犯;c.幫助犯教唆犯單獨中止的,被幫助、被教唆人未遂或預備犯。
故意犯罪形態的幾個觀念問題:
1、形態是故意犯罪進展的結局。根據進展程度和發生結局的原因不同,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即既遂,預備、未遂中止。
2、只對直接故意犯罪有意義。過失、間接故意,通常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沒有程度(完成與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