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刑法”的基本認識
(一)刑法之淵源及分類
● 刑法淵源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
● 刑法分類包括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普通刑法與特殊刑法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 調整和保護利益的廣泛性與不完整性
● 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門法的補充性)
● 保障性(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機能
● 保護法益機能
● 保障人權機能
(四)刑法學基本體系
刑法學知識體系的基本構架
刑法學就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問題,刑法總則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總體設計,刑法分則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具體落實。從學科體系以及總則的基本構架上看,大致可以可以作出這樣的勾畫:

基于刑法學科體系、重要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的分布,以下均以重要的專題為主進行講解。
二、刑法基本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第3、4、5條)不僅對刑事司法而且對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導和制約意義。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
1、基本內容;
2、意義與價值
●是人類邁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重要、最關鍵的一步,即推動法治原則的形成;
●被寫進國際公約、國際上普遍承認的司法原則
●不僅是刑法原則,也是一個憲法原則
3、主要要求(派生原則)
●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行政規章能否制定罰責?習慣法能否成為刑法淵源?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類推(解釋)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對于我國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總體上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雖然不少教科書與輔導材料中對刑法基本原則的表述有五六個之多,但刑法明確規定的就是三個,其他的如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罪責自負原則、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等都不屬于刑法明確規定的;
三是注意對三大基本原則的考查方式,基本都是間接性的,所以要求大家腦海里應當有罪刑法定的觀念,而不是僅因為某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就定罪處罰,再如,我國刑法典對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的犯罪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原則,其主要體現的就是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刑法基本原則。要充分理解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于罪刑關系的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