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構成的其他問題
(一)犯罪客體概述
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犯罪客體的基本內容:
1、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之分);
2、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與區別: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犯罪對象常常是犯罪客體的載體,反映了犯罪客體,是判斷客體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是否決定危害的犯罪性質、是否必然受到損害、是否為犯罪分類的基礎與標準、人們認識的難易程度。
3、犯罪客體對判斷罪行的具體運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為例)。
(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主要掌握兩個重要問題:不作為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犯罪客觀方面的要素:危害行為、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為是客觀方面的必備要素,而其它都是選擇性的要素。
2、刑法中的危害行為之特征:有體性(人的身體動靜)、有意性(是行為人的意志或意識支配下的身體動靜)、危害性(價值評價——對社會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為的形式:作為與不作為(身體的動與靜)。關于不作為,從這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特征:①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②有能力履行該特定義務,③沒有履行該義務;
二是特定義務的來源:①法律明文規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撫養的義務、當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義務,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如值班醫生、執勤消防隊員等,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
三是種類:①純正不作為犯,②不純正不作為犯;
4、危害結果:客觀性、抽象性(狹義上的危害結果在定罪量刑中作用)
5、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客觀性、條件說——因果關系與行為構成犯罪而負刑事責任的關系: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以條件說為理論基礎,應考慮介入因素的作用下,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介入因素包括三類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為。主要考慮介入因素的性質以及同先行行為之間關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現是異常還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獨立還是從屬于先行行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獨立于先行行為,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反之,則先行行為同危害結果的因果聯系并未切斷而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四、正當行為
(一)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
(1)時間條件
(3)對象條件
(4)主觀條件
(5)限度條件
2、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3、無過當之防衛(即特殊防衛權問題)
(二)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條件
(1)起因條件
(2)時間條件
(3)對象條件
(4)主觀條件
(5)限制性條件
(6)限度條件
2、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3、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