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緩刑制度(72條-77條)
1、緩刑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暫緩執行(不執行)。其適用的條件:(1)對象條件:原判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根本性條件: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使用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3)限制性條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2、緩刑的考驗期: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于1年);
拘役緩刑的考驗期: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于2個月);
3、緩刑犯的考察(即緩刑犯所應遵守的法定義務):同下面要講的假釋作比較
4、緩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緩刑(涉及另一個問題:是否存在累犯的前提);
?。?)失敗的緩刑——被撤銷的緩刑(三種情形以及處理方式:①嚴重犯規,②發現漏罪,③又犯新罪)。
另外,關于漏罪或新罪發現的時間與撤銷的關系問題。
三、行刑制度與追訴時效制度
?。ㄒ唬┬行虣C關及其執行范圍:
1、監獄、法院和公安機關(注意刑罰適用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是不同的概念);
2、執行范圍及其分工:執行的范圍不僅包括五種主刑四種附加刑,而且還包括各種刑罰適用制度,如緩刑制度、假釋制度、監外執行等的考察;執行分工方面掌握“兩個半主義”;
(二)減刑制度(78條-80條)
1、減刑的對象(廣泛性以及狹義減刑廣義減刑之分)
2、減刑的根本性條件(即實質條件):“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酌定減刑與法定減刑)的根本性條件有所不同
3、減刑的限度條件:“細水長流”但最終又有一個硬性的限制——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有期自由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無期徒刑不少于10年;
4、減刑權以及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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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釋的條件:(1)對象條件;(2)根本性條件(實質條件);(3)限度條件(同減刑相一致,但同時尚有例外);(4)禁止性條件;
2、假釋的考驗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為考驗期限、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3、假釋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緩刑犯的考察相比較):①遵守法規、服從監督;②報告義務;③遵守會客規定;④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
4、假釋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假釋;(2)失敗的假釋——被撤銷的假釋(三種情形以及處理方式:①嚴重犯規,②發現漏罪,③又犯新罪);
5、假釋的決定權與程序;
6、緩刑與假釋的比較問題:作為刑罰制度社會化的典型體現,緩刑與假釋雖然適用的對象與適用的時機大相徑庭,但在制度的設計上具有許多相似性,如適用的根本性條件、對累犯禁止性、服刑人所尊嚴的法定義務、撤銷的情形等;
?。ㄋ模┳吩V時效制度(第87-89條)
1、追訴時效設置的檔次性:5年、10年、15年與20年
2、追訴時效的起算——從“犯罪之日”或者“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追訴時效的延長(即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1)案件已經立案或受理而逃避偵查與審判的;(2)被害人在追訴時效內已經提出控告的;(3)最高檢核準的;
4、追訴時效的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限制從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