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緩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假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二、執行條件
緩刑: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減刑:
1.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假釋: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三、限度
緩刑:如果沒有發現漏罪和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減刑: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假釋: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釋。
2.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釋。
3. 對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四、 附加刑
緩刑: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減刑:附加刑也可減刑
假釋: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五、執行程序
緩刑:法院判決
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六、刑期起算
緩刑:判決之日起
減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減刑后的刑期應從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判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時間,應計算到減刑后的刑期以內。
2.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以及判決宣告前羈押的日期,不得計算在裁定減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內。
3.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減刑的,按照有期徒刑減刑的方法計算。
4. 對曾經被依法適用減刑的,后再審改判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應從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七、應當遵守的規定
緩刑: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 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假釋:同緩刑
八、考察單位
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假釋: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九、累犯
緩刑:不適用
減刑:適用
假釋:不適用
十、效果
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假釋: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十一、考驗期
緩刑:
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2.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
減刑:無考驗期
假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十二、撤銷
緩刑:
1. 有漏罪和新罪的,實行數罪并罰,不存在先減還是后減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2.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不包括刑法)、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此時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減刑:不可撤銷
假釋:
1. 漏罪:先并后減。假釋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的刑期之內。
2. 新罪:先減后并。假釋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的刑期之內。
3.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此時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