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于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6、危害稅收征管罪的問題:
(1)偷稅罪的構成(1萬以上且占應繳稅款10%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與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偷稅);
(2)暴力抗稅的處理(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過失致人死亡的按想像競合從一重,只定抗稅罪。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注意:抗稅罪不能由單位犯罪
(3)第204條第2款的問題——以偷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行并罰,理論上一般認為這種情形屬想象競合犯但卻并罰、因而是一立法上的特例。(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偷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
(4)發票犯罪:
犯罪對象: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其他發票犯罪行為:虛開、偽造、出售、購買(虛開和出售吸收―――買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發票行為的定性:(第210條——仍定盜竊罪或詐騙罪以發票的張數定罪)。
(5)行為人非法購買并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情節嚴重,同時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構成偷稅的,應以非法買賣軍用標志罪與偷稅罪實行并罰
7、侵犯知識產權罪:
(1)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相同:指完全一樣、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以假充真行為,屬于吸收犯從一重
(3)假冒專利罪:必須是他人已有的真實有效的專利,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注意:如果連專利號都是是自己假造的,則不構成此罪
(4)侵犯著作權罪:此罪以營利為目的;了解罪名: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構罪要件:違法所得3W以上、營業金額5W以上、書的印數1000份以上;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注意:不是詐騙罪)。
韓的個人意見:如果假冒的“他人“已經死亡的,則構成詐騙,如假冒唐伯虎的畫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