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如果主觀上就不想退還的,直接定貪污)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如果已經挪用完畢,則使用者不構成共犯)
3、受賄罪(第385條、386條以及388條):
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職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因此接受賄賂進行正當行為的,也構成此罪
受賄的三種行為方式:
(1)索賄:(索賄的情況下無論是否為他人牟取利益都構成受賄罪);
(2)被動收受:被動收受的情況下必須同時具有為他人牟取利益的目的、行為、或僅僅只要承諾就可,承諾可以是真誠的,也可以是虛假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注意:此處為他人牟取的利益包括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
(3)斡旋受賄:必須是利用自己職務和地位的便利條件和影響,非職務之便(兩人之間不能有權力制約關系),區別是是否有直接利用權力,如果是利用本人的職權,則直接定受賄罪,如利用工作上的隸屬關系,舉例:找刑庭庭長幫忙“處理”民庭法官A辦理的案件,此時刑庭的庭長仍然屬于利用職務之便,因為刑庭的庭長與民庭有交叉制約關系; 注意:斡旋受賄必須是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注意:此罪所受賄的只能是財物,目前不包括性賄賂;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