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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行政法復習資料:抽象行政行為

來源:233網校 2009年1月9日
【抽象行政行為】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特點: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分為: 
1、執行性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執行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 
2、補充性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特征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權利義務。 
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尚未規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自主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取決于與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規則的適用】 
1、效力等級是處理行政規則相互關系的基礎。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2、規則沖突。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行政法規之間對同意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國務院行政法規】“條例”, “規定”、“辦法”、“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一、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 
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的事項; 
2、執行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必須屬于行政管理事項;必須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得將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事項納入自己的規定事項。 
3、全國人大授權事項。授權立法的范圍僅限于法律相對保留的事項。法律絕對保留的事項范圍,不得進行授權立法。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被授權機關即國務院應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制定法律。國務院認為條件成熟時,要及時提請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成熟時也可以制定法律。授權立法事項制定法律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二、制定程序 
1、立項。立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在程序上表現為年度立法計劃和編制和調整。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列入行政法規立項的條件是,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國務院職權范圍并要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應當于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2、起草 
起草工作機構:行政法規起草由國務院組織。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聽取意見: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工作協調: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重大決策: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送審稿的報送: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并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3、審查。 
審查機構和審查內容: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征求意見和協調意見:征求意見包括發送征求、社會公布、實地聽取和會議聽取意見與論證。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反饋的書面意見,應當加蓋本單位或者本單位辦公廳(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院同意,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實地聽取是指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協調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行政法規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針政策、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國務院法制機構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審查處理。緩辦和退回的情形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上報送審稿有程序缺陷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部門協商后,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規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建議;對調整范圍單一、各方面意見一致或者依據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草案,可以采取傳批方式,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直接提請國務院審批。 
4、決定與公布 
審議和審批: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簽署和公布: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施行日期與備案: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規在公布后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解釋 
A對于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解釋。有權提出解釋要求的是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B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問題的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答復。 
三、監督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有下列情形,可以由有權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超越權限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違背法定程序的。 
提出的程序: 
主體 
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常務委員會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理由和對象 
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 
方式 
提出審查請求 
提出審查建議 
處理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結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 
表一 
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概念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行政規則的總稱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單行授權法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的市,以及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權限執行性或補充性規范應當以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中對具體事項的規定為依據。在缺乏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情形下,國務院部門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為由主動地制定和發布部門規章。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對此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制定規章的事項; 
屬于執行性規章;2、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次是限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立項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起草國務院部門組織可以確定規章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規章由其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聽取意見征求意見和送審稿的報送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起草部門規章,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國務院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意見。 起草地方政府規章,涉及本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按規定報送審查。 報送審查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規章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改變撤銷超越權限;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違背法定程序 
表二 
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聽取意見和協調法制機構應當將規章送審稿或者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法制機構應當就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規章送審稿涉及重大問題的,法制機構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研究論證。規章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向社會公布,也未舉行聽證會的,法制機構經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社會公布,也可以舉行聽證會。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法制機構的意見上報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后,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章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規章草案和說明由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的建議。緩辦和退回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上報送審稿有程序缺陷的。決定與公布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刊登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全國范圍內發行的有關報紙應當及時予以刊登。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實施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備案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規章解釋由規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公布。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制機構依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備案單位國務院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大常委會、較大的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人民政府 監督程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處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違反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研究處理。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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