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系指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關系。
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因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外部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相互之間發生的關系。
所謂“調整”,指法律賦予關系雙方當事人以實體和程序上的權利,規定雙方當事人實體和程序上的義務,使相互關系的進行能適應立法者想要確立的某種秩序狀態。
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是有區別的,區別在于,前者經過法律的調整,后者未經法律調整,只是一種事實社會關系。但在實踐中的二者往往是一體的,即絕大多數行政關系一開始就是受法律調整的,因而就是行政關系。
行政復核、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關系都只能是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種類
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有三類:
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和組織發生的關系。該關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相對人包括個人和組織,個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組織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的其他組織。
行政法制監督法律關系――是作為被監督對象的行政主體和國家公務員因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作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人民群眾(個人、組織)等發生的關系。
【注意1】:作為監督主體的人民群眾(個人、組織)不能直接對監督對象(行政主體、國家公務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措施,他們必須通過作為國家機關的監督主體采取此種措施。
【注意2】:國家公務員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不是獨立的主體,但在行政監督法律關系中,作為一方主體。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指行政機關內部的關系,各種級別、各種地域、各種部門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行政機關與所屬國家公務員的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
行政法律關系發生的主要條件包括:
具有明確的法律關系主體;
具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依據;
具有引起相應行政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
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的外部條件包括:
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發生的規范性文件改變,導致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更;
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發生導因的法律事實變化,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或內容的變更;
行政法律關系本身因素變化的情況包括: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變更;-行政機關、相對人都可能變更。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變更;-物、行為、智力成果變化。
行政法律關系內容因其他因素變化而引起變更-權利義務變化。
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的主要情形有:
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關系的目標實現,相應行政法律關系結束;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通常指相對人)消滅,且無權利義務人接替參加相應行政法律關系;
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喪失行為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繼續參加相應行政法律關系;
作為相應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消滅,該行政法律關系無繼續存在和進行的意義;
根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應行政法律關系應予終止。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
行政法的其他法源
國際條約、協定
國家機關的法律解釋
國家行政機關與執政黨、社會組織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概述
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由其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理解:
行政主體是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的機關;-以此區別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的機關、組織-以此區別被委托組織。
行政主體是能由其本身就其職權行為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機關、組織-以此區別國家公務員。
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行政主體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種,通常是相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的,表明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通常是相對于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而言的,表明圍繞相應客體而展開法律關系的各方當事人。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一種,主要用于表明相應國家機關的性質,他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與之相對應的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
行政主體除了性質機關外,還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主要用于表明相應機關、組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相對人有服從行政主體管理的義務。
行政主體與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是行政主體的代表【注意:萬不能誤為“行政機關”的代表,行政主體的代表與行政機關的代表相差萬里】行政主體的職權通常通過國家公務員實施。
國家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表現在:國家公務員實施的一切行政行為的后果均歸屬于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的概念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理解:
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是由國家設置、代表國家行使國家職能的機關。――以此區別政黨、社會組織、團體。
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以此區別立法機關、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是依憲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以此區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特征
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行政權是指執行法律、實施法律,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
行政機關執法與司法機關執法的區別:
行政機關的執法是通過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實現的;
司法機關的執法是通過裁決法律爭議和進行法律監督實現的。
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即上級性質機關領導下級性質機關,下級性質機關從屬于上級行政機關,向上級性質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
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行政機關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與個人、組織達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