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分類
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按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的范圍分;
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和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與部門權限行政機關-依行政機關職權的性質分;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個行政領域和各種行政事務,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局部性的,僅涉及特定行政領域和特定行政事項,如國務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
二者都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一般領導各別。
職能性行政機關與專業(yè)性行政機關-根據(jù)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分;
職能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是綜合性的、跨部門、跨行業(yè)的,如工商、稅務等,專門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是專門性、部門性、行業(yè)性的,如電子、機械、石油、水電等。
專門執(zhí)法行政機關與普通管理行政機關-根據(jù)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適用法律的情況以及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分。
外部行政管理機關與內部行政管理機關-根據(jù)管理對象分;
首長制行政機關與委員會制行政機關-根據(jù)決策和負責體制分
其他分類
根據(jù)基本職能分:行政立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政司法機關或者分為行政決策機關,行政執(zhí)行機關,行政信息咨詢機關,行政監(jiān)督機關;
根據(jù)權力來源分:實體行政機關、排除行政機關;
根據(jù)存續(xù)時間分:常設性行政機關、臨時性行政機關。
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概念-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是指依具體法律、法規(guī)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
種類-社會組織、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各種技術檢驗、鑒定機構。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概念-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非國家機關的組織。
被委托組織的條件和范圍
屬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事業(yè)組織;
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務的工作人員;
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
被委托組織的范圍,除社會組織、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各種技術檢驗、鑒定機構外,還包括以下兩類:
群眾性自安保衛(wèi)組織;
某些私人組織;
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概述
國家公務員的概念
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國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權,其行為的結果歸屬于相應行政機關。不具有一方當事人的資格。
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非原、被告,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在非處于公務員地位時,可以成為相對人,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有行政機關本系統(tǒng)處理。
在行政監(jiān)督法律關系中,作為被監(jiān)督對象,成為一方當事人。
國家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
國家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職位保障權
執(zhí)行職務權
工資、福利權
參加培訓權
批評、建議權
申訴、控告權
辭職權
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其他權利
義務:
守法的義務
依法辦事的義務
聯(lián)系群眾的義務
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
忠于職守的義務
保守秘密的義務
廉潔奉公的義務
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公務員的其他義務
國家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行為的識別
區(qū)分國家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與非執(zhí)行公務行為即為執(zhí)行公務行為的識別。
時間因素 崗位因素 職責因素 命令因素
時間因素:公務員在上班時間實施的行為,通常認為是公務行為。反之,公務員在下班以后實施的行為一般視為個人行為;
崗位因素:公務員在其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行政行為通常認為是崗位行為。反之,公務員離開工作場所實施的行為則多視為個人行為;
職責因素:公務員非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場所實施的行為如與其職責有關,通常亦認為是公務行為。反之,如其行為既非在上班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又不能證明相應行為與其職責有關,則應認為該行為是個人行為;
命令因素:公務員依行政首長命令、指示或委托實施的行為通常可以認為是公務行為;
公務行為的效力與責任
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公務員向相對人發(fā)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實施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有遵守、服從的義務。
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責任由其所在行政機關承擔,但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務員必須向其所在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包括紀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概述
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理解:
行政相對人是指處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個人、組織。
以此區(qū)別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特征
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行政權是指執(zhí)行法律、實施法律,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
行政機關執(zhí)法與司法機關執(zhí)法的區(qū)別:
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是通過對國家內政、外交事務進行管理實現(xiàn)的;
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是通過裁決法律爭議和進行法律監(jiān)督實現(xiàn)的。
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即上級性質機關領導下級性質機關,下級性質機關從屬于上級行政機關,向上級性質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
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行政機關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與個人、組織達交道。
行政機關的分類
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按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的范圍分;
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和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與部門權限行政機關-依行政機關職權的性質分;
一般權限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個行政領域和各種行政事務,如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局部性的,僅涉及特定行政領域和特定行政事項,如國務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
二者都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一般領導各別。
職能性行政機關與專業(yè)性行政機關-根據(jù)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分;
職能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和內容是綜合性的、跨部門、跨行業(yè)的,如工商、稅務等,專門性行政機關管理的客體是專門性、部門性、行業(yè)性的,如電子、機械、石油、水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