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復議的受理(表-66)
訴訟 | 復議 | |
審查期限 | 接到訴狀后7 日內,存在先予受理的情況 | 接到申請后5 日內 |
予以受理 | 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 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對該裁定10 日內可上訴 | 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 |
只受不理 | ①無管轄權法院應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上級法院可以決定將案件管轄權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移轉 |
縣級政府無權處理的應在 7 日內轉送 有權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
應理不理 | 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起訴,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理或繼續審理 | 由上一級機關責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
★★行政訴訟的審理(無調解程序;無簡易程序)(表-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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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
二審 |
再審 |
提起人 | 具備原告資格的人 | 一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 法院、檢察院、當事人 |
對象 | 具體行政行為 | ①未生效的一審判決 ②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
①生效判決或裁定 ②特定情況下的行政賠償調解書 |
提出期限 | 參見上表起訴時限 | 判決 15 日內,裁定 10 日內 | 當事人申請應在裁判生效后2 年 內,其它方式無期限要求 |
審理方式 | 開庭審理,原則上應公開進行 | 事實清楚的可以書面審理 | 按原審方式進行 |
審理期限 | 3 個月; 需延長報高院批準,高院報最高 |
2 個月; 需延長報高院批準,高院報最高院批準 |
一審再審是3 個月; 二審再審是2個月 |
判決效力 | 不是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上訴 |
是生效判決,但可能通過再審推翻 |
一審重審仍可上訴,二審重審最后 生效(由上級提審的一審再審視為 二審重審) |
★★撤訴與缺席判決(表-68)詩曰:
復議申請撤回后,復議之路不再有。訴訟申請撤回后,再次起訴尚有救,訴容除去未交費,不得同一事與由。
撤訴 | 缺席判決 | |
主體 | 原告或上訴人 | 原告、被告或上訴人 |
時間 | 立案后到做出裁判前 | 判決階段 |
條件 | ①自愿撤訴:申請撤訴必須自愿并經法院允許 ②非自愿撤訴: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未交訴訟費的視為撤訴 |
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訴人申請撤訴不被準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決 |
結果 | 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重訴,未交訴訟費的例外,上訴的例外 | 產生與正常審判同樣的法律后果 |
★★合并審理(表-69)
注意:必要共同訴訟只能合并審理,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審理的普通共同訴訟。
行政主體為復數(多對一) |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依據不同規定對同一事實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相對人為復數(一對多) | 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若干對象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為復數(一對一) |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
可以合并審理的情況解析(圖-70)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表-71)
原告同意新行為并申請撤訴 | 經法院準許,訴訟結束 |
原告不撤訴也不起訴新行為 | 繼續審理原行為;如合法應作駁回判決,如違法應作確認判決 |
原告或第三人起訴新的行為 | 審理新行為并做出判決 |
不作為案件被告已作為,原告不撤訴 | 繼續審理不作為的合法性;如合法應作駁回判決,如違法應作確認判決 |
詩曰:一審期間行為改,原告對之不理睬,合法駁回不必說,違法確認改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