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戶籍地、住過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
3、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解決辦法1、原告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并管轄。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經決定受理即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但未審結。
2、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必須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也無管轄權的,不能再次移送,應當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解決,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未作出決定以前,該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轄。
4、必須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訴法院合議庭提出移送意見報經法院院長批準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者自行移送。
5、裁定移送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是指導致有管轄全的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及時審結案件的情況。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轉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條件:
1、轉移的法院與接受的法院之間應當具有審級關系,沒有上下級審級關系的法院之間不能移轉管轄。
2、移轉管轄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須處于訴訟公正、效率的目的。例如案件審理難度大;為了排除地方干擾因素;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3、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允許當事人上訴。
移轉管轄是基于上級院的裁定。
【管轄權異議】
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轄權方面的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是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書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接到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
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后5日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