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代理
人的能力和精力有限,不能事必躬親,于是產生了代理制度。代理人所代理實施的行為,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簽訂合同,不能代理送信。當事人必須親為的行為,不能代理。代理人有時需要轉委托他人(復代理人)完成事務。
甲委托乙到丙處買房子,乙必須獲得授權,否則丙不認賬。這里面有兩個法律行為:甲和乙之間的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甲對乙的授權是單方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委托是委托授權的基礎關系。
代理中有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涉及追認權、拒絕追認權、催告權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廣義的無權代理中有一朵帶刺的花——表見代理。與表見代理類似的制度是表見代表。表見家族中,還有動產善意取得(表見所有權)。表見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個價值追求: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