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庭審理
1、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
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2、審理與裁判
(1)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逕行判決、裁定。
(2)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鏡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4)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于下列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第一、審判人員關于當事人 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概括、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第二、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第三、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
四、宣判與送達
1、宣判方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閂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寄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閂起開始極端。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育件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來源:考試大 2、裁判文書的制作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5)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考點提示]:
本節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均是《簡易程序規定》中就程序性問題新增加的規定,就以往的考試特點來看,新增加的內容往往較為容易成為考查的重點內容,應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