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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筆記:第十四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來源:233網校 2012年2月9日
導讀: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筆記第十四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知識點匯總,下文內容中加粗、劃線部分為考試知識點,供考生參考,預祝考試大吉!
  第十四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1.審判組織的相關規定:
  a.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b.陪審員的規定
  (一)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二)陪審員只適用于一審。
  (三)人數可以多過審判員。
  c.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d.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2.起訴的條件:(比較刑事自訴)源:www.examda.com
  a.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必須適格)。
  例:甲公司為乙公司做廣告,后甲公司經過乙公司的同意,把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拒不付款。如果丙公司向法院起訴甲公司,那么法院應告訴丙公司更換被告,如果丙公司拒不更換,那么法院應該立案,然后駁回訴訟請求。如果甲公司非去告乙公司,那么是原告不適格,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b.有明確的被告(姓名、住址等)。
  c.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d.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3.反訴的條件
  a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b須在本訴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二審中提出的,法院只能調解,否則通知另行起訴。c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d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都是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e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4.審查起訴的處理
  A.一般情況的處理
  a.立案:法院對符合前面起訴四個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同時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民事訴訟法108條,然后按民訴法111條(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院意見139-153條(特別是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148條(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和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沖突,后法優于先法,適用仲裁法),152條(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153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起訴時,發現當事人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通知當事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應予受理,審理后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D.應予受理,審理后確認超過訴訟時效的,裁定駁回起訴【答 案】C來源:考
  b.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立案前認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c.裁定駁回起訴:法院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d.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審查訴訟請求是否符合實體法規定證據是否充足是案件進入實質審理階段的任務,不能以之作為不受理的理由
  B.特殊情況的處理
  a.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b.有仲裁在先的:
  (一)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 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一方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受訴法院應就管轄權作出裁定。
  (三)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四)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法院有管轄權。(148)
  c.法院無管轄權或有先置程序的:
  (一)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來源:{試}
  (三)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d.再起訴的:
  (一)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甲乙發生口角,乙將甲房屋的門窗砸壞。甲起訴要求乙賠償財產損失,法院審理后,判決認定甲的訴訟請求成立。判決生效后,甲認為自己不僅財產上受到損失,精神上也受到損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訴,要求乙賠償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關于本案,以下何種觀點是正確的?
  A.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人民法院對甲的起訴應當受理
  B.甲未在前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起訴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
  C.對于該起訴是否受理,要區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訴前意識到精神損害的存在。如果沒有意識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意識到,但當時沒有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
  D.在前訴中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聲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對關于精神損害的起訴應予受理
  【答 案】 B
  【知識點】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含義及其效力。
  【詳 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題答案選B。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三)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前款中被告例外
  (五)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e.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f.專利權案件:
  (一)中院一審,高院二審。
  (二)一方向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機關已經立案并向另一方發出答辯通知,而另一方拒絕答辯并向法院起訴的,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受理。
  (三)在專利管理機關調處過程中,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在專利管理機關調處過程中,雙方向法院起訴的,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向專利管理機關辦理撤回請求調處手續。
  (五)雙方在專利管理機關的調解下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調解書送達之前一方反悔并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一、 開庭審理 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1)開庭審理前的預備: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證據交換
  1、據交換時間的確定方式: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2、證據交換的主持人是審判人員:要注意審判人員包括陪審員,但不包括書記員
  3、證據交換的次數: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2)開庭審理:
  A準備開庭: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B法庭調查:
  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所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應經對方辨認,互相質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證據,當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開出示,但可以適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質證的內容
  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
  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者訴訟請求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并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需舉證、質證。
  當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代為宣讀。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宣讀。
  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行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后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后認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方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勘驗,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補充的證據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勘驗結論,必須再次開庭質證。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者是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
  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并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
   C法庭辯論:
  D評議和宣判:
  庭審中如果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在民訴里不能按審判長的意見處理,但仲裁可以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處理。形成最后的結果之后,持不同意見的審判員不能拒絕署名,仲裁員可以拒絕。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a.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
  b.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c.無論哪種宣判方式,都要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d.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訴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6.委托調查
  a.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調查。
  b.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c.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法院。
  7.不公開審理:(比較刑訴)
  a.應當不公開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b.可以不公開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8.特殊規定:
  a.合并審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二審中只能先調解,調解不能則另行起訴。
  b.錯誤修正:一審宣判后,原審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法院,由第二審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c.管轄上訴和一審撤訴。
  9.審理期限
  a.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b.審理期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下列期間不計算在內:
  公告期間;(二)鑒定期間;(三)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四)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
  10.一審撤訴缺席審判
  A.一審撤訴:
  a.申請撤訴的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申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提出申請。
  (三)撤訴必須自愿、合法。(四)撤訴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定。
  (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允許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b.按撤訴處理
  (一)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二)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四)原告應預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費,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或申請緩、減、免未獲法院批準仍不交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七)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韓某向B市H區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潘某離婚。法院受理此案后,傳喚韓某與潘某按時到法院開庭。開庭當天,韓某覺得出庭訴訟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師錢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師趙某代為出庭,并讓趙某帶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和醫院出具的往院治療證明。法院指派審判員王春霞審理該案。開庭時,法庭核查出庭人員時,發現韓某、潘某均只委托了律師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訴處理。韓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依據上述情形,請指出下列哪些行為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要求?
  A.韓某不出庭的行為
  B.潘某不出庭的行為
  C.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行為
  D.韓某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行為
  AD。本題考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民訴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當選A,B不選。《民訴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C符合法律規定。依《民訴法》第140條規定,能夠上訴的只是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撤訴裁定不能上訴,D當選。
   c.撤訴的法律后果:
  (一)終結訴訟
  (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不需要新的理由)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d.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B.一審缺席審判:
  a.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
  b.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c.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d.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e.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缺席審判。
  11.延期審理(法132條)、訴訟中止(法136條)、訴訟終結(法137條)的比較:
  延期審理:說明中幾個錯誤之處――只要發出開庭通知,均可延期審理;不計算審限(包括鑒定期,公告期,管轄權異議期,處理管轄權爭議時間)內的時間不包括延期審理,應算在審限內。
  訴訟中止中的5,有關名譽權的:當事人因受到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訴訟的,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于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延期、訴訟中止、終結、按撤訴最容易混淆,易出題。
  
 
  

說明
  

理由
  

延期審理
  

1.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2.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后的審理仍然有效
  3.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1.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 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訴訟中止
  

1. 訴訟中止后,無論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一律中斷。
  2.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原中止訴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時效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3. 訴訟中止前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有效。  
  
1.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如特別程序中無限案件的審理。
  6.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7. 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無法查清,應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應中止訴訟。(比較缺席審判e)
  8. 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案件:  
  a. 法院在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被告提出的,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b.被告未在答辯期間請求的,而在其后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c. 如果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訴訟終結
  

1. 訴訟終結的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2. 法院作出訴訟終結的裁定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3. 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 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1.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
  

  甲婚后經常被其丈夫乙打罵,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甲認為區人民法院對財產的處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審法院遂裁定終結訴訟。關于本案,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B.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C.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于上訴期間是否屆滿,只要上訴期間屆滿,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D.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的部分發生法律效力,而財產分割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答 案】 B
  【詳 解】 本案屬于離婚案件,關鍵一點就是當事人僅對離婚判決中的財產部分上訴,那么整份離婚判決是否生效呢?應當說,法院判決離婚和處理財產分割是在同一份判決書中作出的,當事人對財產問題不服提出上訴,那么整份判決都沒有生效。而在二審中,一方當事人乙因意外事故死亡,這時應屬于“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而既然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了,也就不再存在“離婚”的問題,因此,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后,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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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筆記:第十二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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