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點:
再審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糾錯用;法律制度上說,二審、一審是必經程序);
審理對象是生效的裁判,而二審是未生效的裁判;
再審提起的主體有法院、檢察院、當事人;
再審提起的時間長,當事人提起時間是兩年,對法院、檢察院沒有時間限制;
審理法院多,包括四級法院,二審只有一個法院。
再審沒有獨立程序,有時用一審普通程序(一審法院),有時用二審程序(二審法院),不能用簡易程序。
二、提起再審的條件
1.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提起再審和指令再審):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a.原審法院再審: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b.上級法院再審: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1.檢察院提起再審的條件:
a.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b.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c.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d.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當事人提起再審的條件:
2. 判決生效后兩年內;
b.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5與檢察院提起再審情況一致)。
c.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或者有證據證明法官強迫調解。
d.準于離婚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財產分割不合理,子女歸屬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來源:www.examda.com
下列哪種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A.某甲訴某乙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法院制作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半年,某乙提出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是在本案的法官強迫威逼之下達成的
B.某丙訴某丁離婚案件,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后半年內,某丁提出證據證明某丙偽造證據,承辦法官曾接受某丙賄賂
C.某A訴某B繼承案件,判決生效后超過3年,遺產已經損壞,但某A提出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并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D.某C訴某D解除收養關系案件,解除收養關系的判決已生效1年,某C提出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AD。
《民訴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B不符合第181條,C不符合第182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主體:
a.必須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其承擔義務
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被上訴人。
b.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三、提起再審的程序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1. 提起的程序
主體不同,程序也不一樣
1. 法院:
原審法院再審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法院再審的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相關規定:
a.停止執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在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法院,但應在口頭通知后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b.原告無正當理由、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都可缺席審判。(比較一審中的缺席審判);
c.原來是二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按照二審程序再審時,發現事實不清的,不應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應由二審法院自己糾正;
d.上級法院指令再審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依法作出的二審裁判,不應指令一審法院再審。
(2)檢察院抗訴的再審:來源:www.examda.com
A.抗訴的理由:
a.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b.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c.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d.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B.抗訴的提出:
a.上級提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
b.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同級原則)
c.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再審,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審時,應當通知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d.檢察院決定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檢察院抗訴再審后,若法院維持,則不能再抗訴,除非再提起比自己高一層的檢察院抗訴。
(3)當事人申請再審
a.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b.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非訴訟程序)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下列案件中當事人不可以申請再審的有:( )
A.按照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B. 駁回起訴的裁定
C.知識產權糾紛二審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D.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AD
c.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法院應當審查,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四、再審案件的審判
1. 再審時先下個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允許獨任審。
3. 具體審理的時候分別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和二審程序。
4.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民訴法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五、期限:
a.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提出(比較刑訴)。調解書的再審適用此規定。
b.二審審理期限: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一審、二審的規定。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再審屬于訴權,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請;
申訴屬于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沒有時間限制。
再審期限后,可以申訴,或者請檢察院抗訴。2年內有再審的權利,也有申請的民主權利。
檢察院抗訴實踐中不一定終止原判決的執行。法院需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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