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與酒店之間形成以住宿、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酒店應采取切實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住客的安全,否則視為違反合同義務,酒店應因此向住客承擔違約責任。
酒店對于住客在住宿期間患病的,應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保證住客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救治和留存相關證據,否則是酒店未盡最大之謹慎注意義務,未將住客的生命安全考慮放在首位,因延誤救治時間導致住客死亡的,酒店應承擔相應比例的違約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陶園翠。
原告:張莉萍,系陶園翠之女。
被告:宜昌市匯豐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原公司)。
2004年11月21日,原告陶園翠的丈夫張道全當晚入住被告下屬的匯豐原飯店1302號房間,當晚8時許,商光平(女)來到張道全房間,雙方在談事期間,張稱身體不適,遂去洗澡,后暈倒在衛生間,商光平發現后將其攙扶至床上休息,并于次日早上6時離開。早上8點,原告陶園翠因單位找張道全開會,在給張道全多次打電話無人接聽的情況下,經多方查找,從商光平處得知張道全在匯豐原飯店入住,遂于9點與其弟陶元洪、同事鄭惠敏一同趕往匯豐原飯店,在原告陶園翠向飯店服務人員講明自己是張道全妻子的身份和張道全患有高血壓疾病、單位在要求張道全回去開會但始終無法聯系上張道全的情況下,服務員承諾替他們查詢,要求其在大廳等待,在等候的過程中,原告陶園翠與同事多次催促匯豐原飯店工作人員,但對方仍要其繼續等待,至中午11點多鐘,被告在核對身份證件及張道全的電話號碼后,才讓服務員帶原告等人到張道全的房間,張道全已處深度昏迷狀態,經送往醫院救治38天后,因腦出血并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同時查明,匯豐原飯店系被告的分支機構,已于2005年1月18日被注銷。另查明,湖北楚曜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張道全工作單位)已支付張道全住院期間醫療費187189.67元。該公司按照工亡標準給付了原告陶園翠一次性撫恤費22480元,遺屬(張道全的父母和女兒)生活困難補助費77520元,并補貼了原告張莉萍教育費用40000元,共計140000元,并已支付。
原告認為因被告的分支機構匯豐原飯店的拖延行為延誤了張道全的治療時機,導致其死亡,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136274元(按照醫療費187189.67元、伙食補助費570元、護理費1140元、死亡補償費146440元、安葬費5346元,共計340685.67元,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156274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張道全發病時間是在原告陶園翠等人來匯豐原飯店尋找之前,被告根據自己的管理制度進行辦理,已履行了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按照管理規定在合理時間內查找張道全并未給其救治造成延誤,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被告在得知原告的丈夫張道全系高血壓患者,隨時可能發病等情況后,仍未引起重視,未盡最大之謹慎注意義務將住客張道全的生命安全考慮放在首位,延誤了張道全的治療,導致了張最后死亡的結果,其拖延行為與張的死亡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據此判決:(一)、被告宜昌市匯豐原實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陶園翠、張莉萍二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13101.6元;(二)、駁回原告宜昌市匯豐原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被告不服,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張道全發病時間是在原告等人來飯店尋找之前,被告根據自己的管理制度進行辦理,已履行了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按照管理規定在合理時間內查找張道全并未給其救治造成延誤,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逐級請示過程中耗時過長,延誤了救治時間,且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的行為是否延誤了張道全的救治時間。
一種意見認為,張道全入住匯豐原飯店,與匯豐原飯店形成消費合同關系,在原告告知被告其住客張道全身體患有高血壓疾病后,被告未足夠重視,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延誤了張道全的救治時機,導致張道全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的后果,應當予以賠償。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證人證言,張道全在原告至匯豐原飯店查找前就已經暈倒,匯豐原飯店根據酒店管理制度進行查找和逐級匯報是否允許原告等人會見住客也需要時間,所花費的時間不影響張道全的救治,且根據雙方提交證據,不能證實張道全的具體發病時間,也無醫療機構意見證實張道全在何時被送往救治是最佳時機,被告的行為和張的死亡無必然聯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第一種觀點,分析如下:
匯豐原飯店是被告的分支機構,且被告已對其進行注銷,被告系本案承擔責任的適格主體。張道全與匯豐原飯店之間形成以住宿、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飯店應采取切實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住客的安全,否則視為違反合同義務,飯店應因此向住客承擔違約責任。原告陶園翠及張道全單位領導于2005年11月22日9時許分別在向匯豐原飯店告知了身份,說明了張道全系高血壓患者,隨時可能發病,單位在等張道全開會而始終無法聯系上張道全等情況后,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及時與張道全進行了聯系,亦未提交證據證實被告全面的采取了謹慎注意義務措施,應是匯豐原飯店未引起重視,未盡最大之謹慎注意義務將住客的生命安全考慮放在首位。
根據現有證據雖不能證實張道全的具體發病時間,但根據醫學常識,高血壓患者是越早治療越能得到及時的救助,被告內部管理制度導致原告在中午11點多鐘才在匯豐原飯店的房間見到已處于深度昏迷狀態的張道全,送往醫院救治38天后死亡,被告應屬使張道全延誤了救治時間。張道全作為高血壓患者,本人在身體不適的時候未采取及時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本身有一定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10%的違約賠償責任是適當的。
在經濟損失的計算上,法院判決也是有條有理。原告從單位領取的遺屬(張道全的父母和女兒)生活困難補助費77520元及張莉萍教育費用40000屬于湖北楚曜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給職工張道全的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和福利性質的補貼,和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無關。但湖北楚曜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給原告的一次性工亡撫恤金22480元,因該筆費用與死亡賠償金屬于同等性質,撫恤金已從用人單位處領取,應從死亡賠償金里扣減。被告對張道全無侵權行為,原告所主張20000元的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不應支持。被告之違約賠償范圍應包括張道全死亡而發生的喪葬費5346元、伙食補助費570元、護理費1140元、死亡賠償金123960元(146440元-22480元),共計131016元。被告在這個違約賠償范圍內承擔10%的責任比例是適當的。
這是一例比較特殊的侵權案件,通過這樣的判決能提高社會普遍對法律的認識,使得酒店行業能更好的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真正將住客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盡到謹慎注意之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