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雖然原告起訴被告不當得利,主要是依據原一、二審已生效的判決和周某所寫的收據,但在本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曾經接受陳某委托向被告給付“買房款”的事實不持異議。因此,原告訴被告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就無事實依據,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出現已為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與自認事實相互矛盾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北緱l內容就是對自認的直接規定。所謂自認,筆者認為,它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承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自認一般產生三個方面的法律效果,即當事人一經作出訴訟上自認,一般是不允許任意撤銷自認的;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不得作出與自認的事實相反的認定,而應該以自認的事實作為裁判的基礎,人民法院對自認的事實不再調查。同樣根據《證據規則》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闭f明本訴所涉及的事實已在其它案件審理中被法院所確認,其對本訴具有預決效力,本訴中的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在本訴中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已為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的,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仍然要負證明責任。筆者認為,根據上述對自認的效力的闡述,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接受陳某委托向被告給付“買房款”的事實不持異議,可以認定在本訴中,原告的承認,構成了《證據規則》第八條 “自認”的法律要件,而這一自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所認定的“王某償還周某‘買房款’無依據”的這樣的法律事實,所以應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至于王某該怎樣訴訟,其遭受的損失該如何救濟?則不是本文所討論的問題。
綜上所述,當已為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與本訴中的自認事實相互矛盾時,法院裁判應優先認定本訴中的自認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