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九、(本題25分)
[解答提示]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超市是否有權作出“偷一罰十”的規定,是否有權實施罰款。這一問題與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與實施權有關。
行政處罰具有限制或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及利益的內在特征,因此,世界各國無不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問題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制。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在我國,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會市、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省會市、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均不能與法律相抵觸。以上國家機關通過法的相應形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他任何機構一律不許在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處罰。處罰的設定權屬于立法權的一部分,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范圍內。
行政處罰的實施權實際上是指行政處罰的執法權。而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第二,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外部行政機關雖然擁有行政管理權,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處罰權必須經法律、法規特別授予。第三,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包括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綜合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其中,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與實施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力。因此,創設某項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一般不得擁有實施該項行政處罰的權力。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與實施權應當基本分離。兩者的基本分離,可以防止行政機關濫設和濫施行政處罰權,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十、(本題25分)
[解答提示]
公安機關下達罰款指標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也極其不合理。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下達罰款指標往往成為濫用執法權力、產生腐敗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采用各種措施解決公安機關經費短缺的問題,嚴禁公安機關下達罰款指標。對此可從下面幾個方面分析:
1、公安機關下達罰款指標的做法既不符合公安機關自身業務的特點,也有勃于實事求是精神。首先案件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一個區域一段時期受多種因素影響,案件數量有時增加有時減少,有時持續不發案,所以定指標是不顧客觀實際的“一刀切”失去了指導工作的本意;其次同比指標的增減升降不能如實的反映一個科室的工作成績,完成指標多少也不能全面衡量一個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高低及能力大小;再次,公安機關不是生產單位,無須提出指標來加以考核,更不能以“指標”完成來判斷。
2、公安機關下達罰款指標往往與“提成”相掛鉤。然而,公安機關非經營單位,這種“多勞多得”的提成做法產生的效應是追求收費,致使干部接案時影響正常辦案,追求數量保證不了辦案制量,并且極容易出現亂罰款的現象;使有的干部為完成超額指標,在執法中該少罰的多罰,該輕罰的重罰,甚至不該罰的也千方百計的找借口罰,違反國家的法律。
3、定“指標”與搞“提成”的做法,實質上就是以合法的名義把公共權力變成少數人、少數單位牟取私利的工具,是對法治精神和程序公正的挑戰和踐踏,它違背了實事求是的精神,違反了黨的紀律與行政紀律,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與公正性,助長了不正之風,與我們的法治目標背道而馳,應堅決杜絕!
4、根據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要根除公安機關下達罰款指標的做法,非常重要的是應當采取措施解決公安機關經費短缺的問題。因此,應當把公安機關的經費納入國家經費由國家進行統籌安排。這是避免公安機關違法亂罰款創收的根本措施,也是執法公正的根本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