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票據法》上匯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區別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信用功能 |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見票即付,還可另行指定到期日,為信用證券。 |
《票據法》上本票限于見票即付,為支付證券。 |
見票即付,屬支付證券。 |
基本當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對出票人資格要求 |
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可。 |
只能為銀行。 |
必須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證件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并預留本名的簽名樣式和印章樣式。 |
對付款人資格要求 |
銀行匯票付款人為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商業匯票付款人為商品交易活動中接受貨物的當事人或與出票人簽訂承諾委托協議的銀行。 |
與出票人為同一銀行。 |
有從事支票業務資格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稱。 |
“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收款人名稱。 |
“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可授權補記)、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必須與在銀行預留印鑒的印章和簽名式樣一致)、付款人名稱。 |
付款期限 |
見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內。 |
出票日起2個月內。 |
同城支票為出票日起10日內;異地適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
權利消滅時效 |
見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遠期匯票自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 |
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 |
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有效。 |
附2: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之主要差異
|
付款請求權 |
追索權 |
次序 |
第一次權利 |
第二次權利,非因付款請求權受阻不得行使。 |
對象 |
承兌人或付款人 |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
行使條件 |
票據未過時效;持票人持有票據原件;票據所載金額必須一次性得以完整履行;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向付款人移轉票據。 |
有法定追索原因;已按《票據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作成相關證明;在追索時效內。 |
行使次數 |
一次 |
數次,可一直追索至票據權利義務消滅。 |
金額 |
票據金額 |
票據金額、法定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之費用。 |
消滅時效 |
匯票和本票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有效。 |
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再追索權時效為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