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精講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能夠對內吸收內設機構和公務員的人格,對外獨立地開展行政活動、承擔行政責任的組織,即公法意義上的法人。
(二)行政主體的種類
正式行政機關 | 1.一般行政機關:政府,例如國務院、省政府等。 |
派出機關 | 1.行政公署 |
派出機構 | 原則上不做行政主體,取得授權時可做行政主體,例如派出所能行使警告、5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授權組織 | 無行政權能的機構、組織,取得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有效授權后,即可獲得行政主體資格。 |
【教你一招】
1.內設機構、臨時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除非取得有效授權。
2.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二、典型題解
甲縣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認定有10戶居民的小區自建的圍墻及附屬房系違法建筑,指令乙鎮政府具體負責強制拆除。10戶居民對此決定不服起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2011年)
A.本案被告為乙鎮政府
B.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C.如10戶居民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訴訟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D.如10戶居民對此決定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為甲縣政府
參考解析:
選項A錯誤。本案被告應當為縣政府,因為強制拆除決定是由“甲縣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作出的,應由甲縣政府為被告。鎮政府只是執行人,并非該決定的作出者,不能成為被告。
選項B正確。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審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題中,被告為縣級人民政府,且并非為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因此,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選項C正確。《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規定,同案原告為五人以上,應當推選一至五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選項D錯誤。《行政復議法》第13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題中,被告是甲縣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應為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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