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災民生活救助的內容和程序:
a、調查荒情:春荒和冬令前進行,主要內容五方面,縣、鄉民政部門等逐村逐戶調查、摸底、建立臺賬和調查檔案,上級部門抽樣調查;(P106)
b、上報需救助的情況:縣級民政部門分別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報統計表; 省級民政部門分別每年1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填報統計表; 地級、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按到下級統計表后5個工作日內匯總統計數據上報; 民政部掌握到分縣的需救助人口數量;(P106—107)
c、核查、評估分析調查摸底情況,并制定救助計劃:縣級民政部門制訂救助計劃每年10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上報; 地級民政部門核查、并匯總制定救助計劃,每年10月20日前和1月20日前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核查、會商評估并匯總制定省級救助計劃,每年10月25日前和1月25日上報; 民政部核查、會商評估匯總制定全國救助計劃,每年11月5日前和2月5日前報部領導審批;(107—108) 社會工作師通關秘笈!
d、申請、辦理和撥付救災資金:申請:縣、地級民政部門可向上級政府或民政部門申請災民生活救補助資金; 省級民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和10月底之前向國務院申請災民生活救濟補助資金;辦理:民政部制定救災資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和2月10日前商財政部辦理;撥付和使用:民政部:在與財政部確定撥款方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中央救災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和民政部門,在2月中旬和11中旬前下撥資金; 省級和地級民政部門:制定本級分配方案,下文撥付,生活救濟資金須在30日內下達到縣級; 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撥款計劃,并在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P108—109)
e、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縣級民政部門:15個工作日內修改原救助計劃,制訂《災民救助花名冊》與方案一同上報; 根據花名冊,以戶為單位發放《災民救助卡》;持卡領取救災款物;省、地級民政部門:對下級花名冊和方案,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匯總,形成本級方案和花名冊上報;(P110)
f、監督檢查:民政部:中央救災資金分配方案確定后向媒體公布; 匯總分縣的全國救災資金分配情況; 春荒救濟資金下撥25天后,冬令救濟資金下撥20天后,會同財務部開始每7天向社會公布中央救濟資金下撥進度,直至全部下撥縣級; 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中央救災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地方民政部門:地方各級資金下撥分配方案向社會公布,會同財政部門每隔7天向社會通報一次,直至全部下撥; 采取抽樣調查方式監督檢查救濟款物分配,同時接受媒體等方式監督,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P110-111)
g、效果評估:各級民政部門組織采取隨機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估,解決相關問題,總結經驗,并上報上級民政部門。(P111)
災民生活救助的有關時間規定
救助事項 | 縣級人民政府 | 地級人民政府 | 省級人民政府 | 民政部 |
上報統計災民情況 | 每年1月10日(春荒) 10月10日(冬令) |
5個工作日內 1月15日,10月15日 |
5個工作日內 1月20日,10月20日 |
5個工作日內,掌握到分縣救助人員 |
制定上報救助計劃 | 1月15日, 10月15日 |
1月20日 10月20日 |
1月25日。10月25日 | 2月5日。11月5日報部領導 |
申請救災資金 | 1月底。10月底 | 11月10日,2月10日前商財政部辦理 | ||
按付救災資金 | 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 | 30日內 | 確定方案后3個工作日下達計劃2月中旬前,11月中旬前下撥 | |
救災資金確定后修改計劃 | 15個工作日 | 10個工作日 | 10個工作日 | |
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公布 | 下撥分配方案確定后每隔7天 | 春荒下撥25天后,冬令下撥20天后每隔7天公布進度一次 |
A、收集、掌握和上報災情。
a、縣級民政部門:及時填寫統計快報,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含10人)等情況時,可同時上 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
b、縣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接到下級災情報告,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向上級部門報告;
c、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啟動應急響應時,省以下各級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
d、當民政部進入三級響應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4小時需向民政部通報最新災情,進入二級響應時每2小時上報一次)。(P112—113)
B、災害應急響應:
a、縣級民政部門: 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情況,提出救災需求; 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和報告: 5日內將應急資金落實到災民手中,10日內向市民政部門報告應急使用情況
b、地級、省級、民政部門: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督促和檢查縣級實施; 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指導縣級救災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質; 及時向上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并提出救災需求; 救災應急資金鐵撥付和使用以及報告: 資金5日從省到地或10日從省到縣,地級民政部門10日內向省,省政部門15日內向民政部報告救災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3)民政部:救災應急工作; 救災應急資金的撥付(3天內完成撥付)及時調撥救災物資;
C、救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a、民政部:督促和檢查省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督促和檢查各項救災措施的落實; 督促和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 救災應急資金的管理;會同財務部隨時對各地中央救災款物的使用進行督查;
b、省、地民政部門:督查下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督查下級落實各項救災措施的情況; 督促地級10日內將救災款物下達到縣,縣級5日內將應急款物到災民手中;
c、縣級民政部門:督促和規范救災款物的發放; 救災應急款物的發放、使用等要建檔、建臺帳,監督救災資金的發放。(P115—117)
災害應急救助的有關時間規定
救助事項 | 縣級民政部門 | 地級民政部門 | 省級民政部門 | 民政部 |
收集,掌握,上報災情 | 第一時間上報 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等同時上報省,部 |
2小時內審核,匯總上報 | 2小時內審核,匯總上報 | 2小時內審核匯總 |
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啟動應急響應 | 24小時零報告制度 每日15時前上報 |
24小時零報告制度 每日15時前上報 | 零報告,每日15時前 三級響應每4小時二級響應每2小時 |
|
救災需求等提出 | 24小時內 | 48小時內 | ||
救災應急資金物質下撥 | 5日內到災民 |
5日內到縣 |
5日內到達地或者10內到縣 |
與財政部3天內完成撥付 |
救災應急需求使用報告 | 10日內文件形式 | 10日內文件形式 | 15日內 | 15日后,通報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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