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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串講提要⒄

來源:233網校 2009-07-08 09:42:00
  ⑨災民生活救助的實施:
   A、災民生活救助的內容和程序:
   a、調查荒情:春荒和冬令前進行,主要內容五方面,縣、鄉民政部門等逐村逐戶調查、摸底、建立臺賬和調查檔案,上級部門抽樣調查;(P106)
   b、上報需救助的情況:縣級民政部門分別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報統計表; 省級民政部門分別每年1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填報統計表; 地級、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按到下級統計表后5個工作日內匯總統計數據上報; 民政部掌握到分縣的需救助人口數量;(P106—107)
   c、核查、評估分析調查摸底情況,并制定救助計劃:縣級民政部門制訂救助計劃每年10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上報; 地級民政部門核查、并匯總制定救助計劃,每年10月20日前和1月20日前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核查、會商評估并匯總制定省級救助計劃,每年10月25日前和1月25日上報; 民政部核查、會商評估匯總制定全國救助計劃,每年11月5日前和2月5日前報部領導審批;(107—108) 社會工作師通關秘笈
   d、申請、辦理和撥付救災資金:申請:縣、地級民政部門可向上級政府或民政部門申請災民生活救補助資金; 省級民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和10月底之前向國務院申請災民生活救濟補助資金;辦理:民政部制定救災資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和2月10日前商財政部辦理;撥付和使用:民政部:在與財政部確定撥款方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中央救災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和民政部門,在2月中旬和11中旬前下撥資金; 省級和地級民政部門:制定本級分配方案,下文撥付,生活救濟資金須在30日內下達到縣級; 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撥款計劃,并在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P108—109)
   e、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縣級民政部門:15個工作日內修改原救助計劃,制訂《災民救助花名冊》與方案一同上報; 根據花名冊,以戶為單位發放《災民救助卡》;持卡領取救災款物;省、地級民政部門:對下級花名冊和方案,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匯總,形成本級方案和花名冊上報;(P110)
   f、監督檢查:民政部:中央救災資金分配方案確定后向媒體公布; 匯總分縣的全國救災資金分配情況; 春荒救濟資金下撥25天后,冬令救濟資金下撥20天后,會同財務部開始每7天向社會公布中央救濟資金下撥進度,直至全部下撥縣級; 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中央救災資金管理使用進行監督;地方民政部門:地方各級資金下撥分配方案向社會公布,會同財政部門每隔7天向社會通報一次,直至全部下撥; 采取抽樣調查方式監督檢查救濟款物分配,同時接受媒體等方式監督,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P110-111)
   g、效果評估:各級民政部門組織采取隨機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估,解決相關問題,總結經驗,并上報上級民政部門。(P111)
   災民生活救助的有關時間規定
救助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 地級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 民政部
上報統計災民情況 每年1月10日(春荒)
   10月10日(冬令)
5個工作日內
   1月15日,10月15日
5個工作日內
   1月20日,10月20日
5個工作日內,掌握到分縣救助人員
制定上報救助計劃 1月15日,
   10月15日
1月20日
   10月20日
1月25日。10月25日 2月5日。11月5日報部領導
申請救災資金 1月底。10月底 11月10日,2月10日前商財政部辦理
按付救災資金 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 30日內 確定方案后3個工作日下達計劃2月中旬前,11月中旬前下撥
救災資金確定后修改計劃 15個工作日 10個工作日 10個工作日
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公布 下撥分配方案確定后每隔7天 春荒下撥25天后,冬令下撥20天后每隔7天公布進度一次
  ⑩災害應急救助的實施:
   A、收集、掌握和上報災情。
   a、縣級民政部門:及時填寫統計快報,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含10人)等情況時,可同時上 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
   b、縣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接到下級災情報告,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向上級部門報告;
   c、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啟動應急響應時,省以下各級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
   d、當民政部進入三級響應時,災區省級民政部門每4小時需向民政部通報最新災情,進入二級響應時每2小時上報一次)。(P112—113)
   B、災害應急響應:
   a、縣級民政部門: 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情況,提出救災需求; 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和報告: 5日內將應急資金落實到災民手中,10日內向市民政部門報告應急使用情況
   b、地級、省級、民政部門: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督促和檢查縣級實施; 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指導縣級救災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質; 及時向上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并提出救災需求; 救災應急資金鐵撥付和使用以及報告: 資金5日從省到地或10日從省到縣,地級民政部門10日內向省,省政部門15日內向民政部報告救災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3)民政部:救災應急工作; 救災應急資金的撥付(3天內完成撥付)及時調撥救災物資;
   C、救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a、民政部:督促和檢查省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督促和檢查各項救災措施的落實; 督促和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 救災應急資金的管理;會同財務部隨時對各地中央救災款物的使用進行督查;
   b、省、地民政部門:督查下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督查下級落實各項救災措施的情況; 督促地級10日內將救災款物下達到縣,縣級5日內將應急款物到災民手中;
   c、縣級民政部門:督促和規范救災款物的發放; 救災應急款物的發放、使用等要建檔、建臺帳,監督救災資金的發放。(P115—117)
   災害應急救助的有關時間規定
救助事項 縣級民政部門 地級民政部門 省級民政部門 民政部
收集,掌握,上報災情 第一時間上報
   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等同時上報省,部
2小時內審核,匯總上報 2小時內審核,匯總上報 2小時內審核匯總
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啟動應急響應 24小時零報告制度
   每日15時前上報
24小時零報告制度 每日15時前上報 零報告,每日15時前
   三級響應每4小時二級響應每2小時
救災需求等提出 24小時內 48小時內
救災應急資金物質下撥
   5日內到災民

   5日內到縣

   5日內到達地或者10內到縣
與財政部3天內完成撥付
救災應急需求使用報告 10日內文件形式 10日內文件形式 15日內 15日后,通報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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