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材中,將“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護安置”修改為“特殊兒童保護與救助”,其中相應的內容出現了變化。同時,新增了困境兒童保障、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等內容。
一、特殊兒童保護與救助增改內容
特殊兒童保護與救助 | |
孤兒的安置與保障 | 1、孤兒安置 (1)親屬撫養;(2)機構養育;(3)家庭寄養;(4)依法收養。 2、孤兒基本權益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 | 1、救助保護。(民政部門、城管部門、公安等各部門義務職責明確) |
困境兒童保障 | 1、基本原則 (1)堅持家庭盡責;家庭撫養是促進兒童發展第一責任主體意識。 (2)堅持政府主導;政府推動完善兒童權益、兒童發展相關立法。 (3)堅持社會參與;社會組織、企業及志愿服服務力量參與。 (4)堅持分類保障。 2、困境兒童分類保障 ②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③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 ④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 ⑤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⑥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的作用。 |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 1、救助對象: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2)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3、工作流程 |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 | 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流程 |
二、經典試題
1、小萌,7歲,父母因遭遇車禍雙亡,當地民政部門依法將小萌安置在市兒童福利院。該福利院為了促進小萌和其他孤兒融入社區,在附近小區租了一套單元房,為孩子們提供家庭式養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小萌的安置方法屬于()
A、家庭寄養
B、依法收養
C、機構養育
D、親屬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