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法律法規這個章節,以單項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察,一般是8道題,而法律責任部分幾乎每年都考,接下來,我給大家都常考條例整理出來,并對關鍵詞進行標識,有事沒事拿出來多瞄幾眼,肯定有用的!大家在看這些條例的時候,思路為:在什么情境下,由誰對誰進行什么樣的處罰。
一、《教育法》
二、《義務教育法》
三、《教師法》
四、《未成年人保護法》
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小試牛刀
1、為了添置教育教學設備,某初級中學通過向學生推銷學習和生活用品獲取經費,學校的這種做法 ( )
A.能促進自身發展,合情合理
B.能解決自己困難,情有可原
C.違反法律法規,應當追究責任
D.違反法律法規,但可免予處理
答案:C
解析: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被學校行政處分后,張老師認為學校對自己很不公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張老師可以( )
A.向當地黨委提出申訴
B.向當地紀檢委部門提出申訴
C.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訴
D.向當地教育部門提出申訴
答案: D
解析: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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