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生權利的保護
1.人身權的保護
學生的人身權保護有兩方面的含 義:一是學生在社會生活和教育活動中人身權受法律的保護.二是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人身權受法律保護.這里所說的學生人身權保護指的是后者.主要討論在教 育教學活動中小學生的人身權保護問題。人身權是法律所賦予民事主體與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公民的人身權可以分為兩種,即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權、名譽權、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和肖像權等,人身自由權還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不受侵犯。身份權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中人身權利、監護權和親屬身份權等。
2.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
學生受教育權是主體最基本的權利,同樣受教育權也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更是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基本權利,也必須受到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主要通過 以下兩個方面來貫徹和落實。一是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受教育 平等權。在受教育權中,受教育平等權是一項重要的內容。
3.義務教育保障權
學生義務教育的保障是國家、政府、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的責任。教育法律從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4.特殊群體的受教育權
在學生受教育權保護上還體現在對特殊學生群體受教育權保護上.這樣才體現了受教育權的平等性。我國的教育法中,需要注意保護的特殊群體有以下幾類:
(1)女生
由于我國文化傳統和經濟原因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在我國依然存在.尤其在邊遠貧困的農村地區更為明顯。因此,對女子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就更為重要。
(2)經濟困難學生
盡管法律規定了學生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但現實中,由于多種原因,并不是每個學生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經濟原因。有一部分學生因 家庭經濟困難不能入學、升學,或入學后不得不輟學。為了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使他們平等地接受教育,教育法規定通過采取資助、幫助的形式來保證他們的 受教育權,尤其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3)殘疾人
殘疾人屬于社會特殊群體,也是社會弱勢群體,國家有責任和義務保障殘疾學生的平等受教育權。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尤其是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國家、社會、政府和學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4)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保證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是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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