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考+易混淆的3大責任
一、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反行政法律規范,構成行政違法而應當依法承擔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責任部分重點在于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二、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民事違法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后果。其重要特點之一是它主要表現為一種財產上的責任。
與教育相關的常見行為:
1、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的;
2、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3、體罰學生的; .
4、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
三、刑事法律責任(最常考的類型)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達到犯罪的程度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從責任形式不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主刑和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而且包括剝奪犯罪人生命權利的死刑。
與教育相關的常見行為(多瞅幾眼,經常考):
1、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
2、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
3、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情節嚴重的;
4、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
5、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6、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
必背教育相關法律30條!!!
一、《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辦學條件】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法)
(二)有合格的教師;(有人)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地)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有錢)
第七十二條 【教學秩序、教育財產問題的法律責任】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收取受教育者費用問題的法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免試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二十二條 【均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七條【批評教育】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五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非法獲利的法律責任】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權利】(節選)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義務】(節選)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第十四條【資格和聘用】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成年保護
第十八條【學校責任】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六條【活動場所】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監護權】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教懲結合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九條 【不得脫離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三十五條 【嚴重不良行為處理】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預防】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六、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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