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應付工資主要的賬務處理
每月發放工資以前,財務會計部門應將“工資單”進行匯總,編制“工資匯總表”,按規定手續向銀行提取現金,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放工資時,應按實付工資額,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如代墊的房租、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應根據“工資匯總表”中的代扣金額,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由發放的單位及時交回財務會計部門,借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月末,應將本月應發的工資進行分配,根據“工資費用分配匯總表”,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產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例10]某企業提取40000元現金,用以發放工資。月份終了分配應付的工資。其中,生產工人工資20000元,車間管理人員工資5000元,廠部管理人員工資7500元,在建工程人員工資5000元,工會人員工資1500元,支付退休人員退休費1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現金4000
貸:銀行存款40000
發放在職職工工資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39000
貸:現金39000
支付退休人員工資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1000
貸:現金1000
月份終了,分配工資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20000
制造費用5000
管理費用7500
在建工程1500
貸:應付工資39000
五、應付福利費
應付福利費是企業準備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它包括:職工的醫藥費,醫療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的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生活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的福利支出。這些開支的來源,是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形成的應付福利費。提取比例為包含各種獎金的工資總額的14%。
1、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核算使用的主要科目
為了反映和監督應付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福利費的提取額,借方登記福利費的支付額,貸方余額表示福利費的結余。
2、應付福利費主要的賬務處理
應付福利費的賬務處理。企業計提福利費時,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產品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福利等”、“應付工資”等科目;以福利費支付職工醫藥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和其他福利費時,借記“應付福利費”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例11]例10中,實發工資為39000元,應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為5460元。其中:生產工人應提的福利費2800元,車間管理人員應提福利費700元,廠部管理人員應提福利費1050元,在建工程人員應提福利費700元,工會人員應提福利費210元;另支付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800元。賬務處理如下:
提取職工福利費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700
管理費用1050
在建工程700
其他應付款210
貸:應付福利費5460
支付困難補助費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福利費800
貸:現金800
第四節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核算
一、或有事項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如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債務擔保等就是或有事項。或有事項有以下基本特征:(1)或有事項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2)或有事項具有不確定性;(3)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4)影響或有事項結果的不確定因素不能由企業來控制。
二、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核算
(一)或有事項的確認
或有事項的確認是指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的確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規定了或有事項確認的條件,即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而非潛在義務。比如,甲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向法院起訴乙公司。至199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但法庭調查表明,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有關經濟法規。這種情況表明,對乙公司而言,一項現時義務已經產生。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企業因或有事項承擔了現時義務,并不說明該現時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地計量。由于或有事項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因或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的金額也具有不確定性,需要估計。要對或有事項確認一項負債,相關現時義務的金額應能夠可*估計。比如,甲企業(被告)涉及一樁訴訟案。根據以往的審判案例推斷,甲企業很可能要敗訴,相關的賠償金額也可以估算出一個范圍。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甲企業因未決訴訟承擔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可*地估計,從而應對未決訴訟確認一項負債。
(二)關于或有事項的計量
或有事項的計量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二是預期可獲得的補償的處理。
1.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的金額,應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其中,最佳估計數的確定分兩種情況考慮。
(1)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比如,企業因合同違約而涉及一樁訴訟案,根據企業的法律顧問判斷,最終的判決很可能對甲企業不利,并據專業人士估計,賠償金額可能是40萬元至60萬元之間的某一金額。則最佳估計數為50萬元[(40+60)/2=50萬元]。
(2)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①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比如一項未決訴訟、一項未決仲裁或一項債務擔保等),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比如,甲公司涉及一起訴訟。根據類似案件的經驗以及公司所聘律師的意見判斷,甲公司在該起訴訟中勝訴的可能性有30%,敗訴的可能性有70%。如果敗訴,將要賠償2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確認的負債余額(最佳估計數)應為最可能發生金額200萬元。
②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比如產品質量保證),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比如,1999年,乙企業銷售額為1000萬元。乙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條款規定:產品售出后一年內,如發生正常質量問題,乙企業將免費負責修理。根據以往的經驗,如果出現較小的質量問題,則須發生的修理費為銷售額的1%;而如果出現較大的質量問題,則須發生的修理費為銷售額的2%。據預測,本年度已售產品中,有80%不會發生質量問題,有15%將發生較小質量問題,有5%將發生較大質量問題。據此,1999年年末乙企業應確認的負債金額(最佳估計數)為:
(1000×1%)×15%+(1000×2%)×5%=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