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期可獲得的補償
如果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且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補償金額的確認,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確認時間,二是確認金額。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才予以確認,確認的金額是基本確定能收到的金額。
(三)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的賬務處理
對于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而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后,在利潤表中反映。
企業應設置“預計負債”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實際發生的費用,如支付產品維修費用、因敗訴而支出的賠償款等,貸方反映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金額;該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負債方單獨列示。在“預計負債”科目下應分別設置“產品質量擔保”、“未決訴訟”、“債務擔保”等明細科目。“預計負債”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負債方單項列報。
[例11]A公司為洗衣機生產和銷售企業。199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銷售額分別為200萬元、240萬元、200萬元和180萬元。對購買其產品的消費者,A公司承諾:洗衣機售出后二年內如出現非人為事件造成的故障和質量問題,A公司免費保修(含零部件更換)。根據以往的經驗,發生的保修費一般為銷售額的1%至1.5%之間。假定A公司1998年四個季度實際發生的維修費分別為2萬元、3萬元、1.8萬元和1.5萬元;同時,假定1997年“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科目年末余額為2萬元。
此例中,A公司因銷售洗衣機而承擔了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A公司,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地計量。A公司根據本準則的規定在每季度末確認一項負債。
(1)第一季度
發生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維修費):
借: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20000
貸: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
第一季度末應確認的產品質量保證負債金額為:
200×(0.01+0.015)/2=2.5(萬元)
借:營業費用--產品質量保證 25000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25000
第一季度末,“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科目余額為2.5萬元。
(2)第二季度
發生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維修費):
借: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30000
貸: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30000
第二季度末應確認的產品質量保證負債余額為:
240×(0.01+0.015)/2=3(萬元)
借:營業費用--產品質量保證 30000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30000
第二季度末,“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科目余額為2.5萬元。
(3)第三季度
發生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維修費):
借: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18000
貸: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18000
第三季度末應確認的產品質量保證負債余額為:
200×(0.01+0.015)/2=2.5(萬元)
借:營業費用--產品質量保證 25000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25000
第三季度末,“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科目余額為3.2萬元。
(4)第四季度
發生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維修費):
借: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15000
貸: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15000
第四季度末應確認的產品質量保證負地金額為:
180×(0.01+0.015)/2=2.25(萬元)
借:營業費用--產品質量保證 22500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22500
第四季度末,“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科目余額為3.95萬元。
為此,A公司應在1998年12月31日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科目余額39500元列入資產負債表內“預計負債”項目,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應注意的是:
(1)如果發現保證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與預計數相差較大,應及時對預計比例進行調整;
(2)如果企業針對特定批次產品確認預計負債,則在保修期結束時,應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不留余額;
(3)已對其確認預計負債的產品,如企業不再生產了,那么應在相應的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不留余額。
第五節或有負債的核算
或有負債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地計量。也就是說,或有負債包括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另一類是特殊的現時義務。
或有負債具有以下特征:(1)或有負債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2)或有負債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我國或有事項準則規定,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注重披露有關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是,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確保會計信息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信息。這些或有負債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以及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對于應披露的或有負債,企業應分類披露以下內容:①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②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③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有時,充分披露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信息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為此,準則規定,對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是,這并不表明企業可以不披露任何相關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現時義務,均不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因而不予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負債符合某些條件,則應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