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一章債務重組中,謹慎性體現的比較明顯。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的讓步的事項。債務人所得到的好處,過去計入資本公積,現在全部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演變過程:
在第一版準則中,計入營業外收入;(弊端:例如母公司免除子公司債務,不便于報表使用者真實了解企業狀況)
在第二版準則中,計入資本公積;(不合國際慣例)
在第三版準則中,計入營業外收入。(從其他途徑進行監管,并進行單獨反映)
4.對于或有事項
在或有事項里,謹慎性原則體現也比較明顯。
在滿足三個條件下,或有事項可以確認為預計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可靠地計量
注意:或有的條件不能確認為預計資產。
例如:a企業起訴b企業,b企業又向c企業進行追償。如果是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很可能帶來經濟利益流出的(發生的概率在50%--95%),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B企業應確認為一項預計負債。由于c企業才導致b企業被起訴,只有在基本確定的情況下(發生的概率在95%--100%),才能確認為一項或有資產。
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時,如果或有負債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該在表外進行披露;如果是或有資產指有在很可能的情況下,才需要在表外進行披露。
第三部分
十一、經營杠桿、財務杠桿、復合杠桿的計算與意義
1.用來衡量風險
2.并非風險產生的根源。
經營風險產生的根源是市場的需求和企業成本等因素的不確定性引起的息稅前利潤(EBIT)的波動。
企業產生財務風險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負債籌資。
3.定義的計算公式
經營杠桿系數(DOL)=
財務杠桿系數(DFL)= 復合杠桿系數=(DCL)
4.簡化計算公式
經營杠桿系數(DOL)= 財務杠桿系數(DFL)= 復合杠桿系數=財務杠桿系數×經營杠桿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