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業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入伙與退伙
(三)熟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四)了解企業的概念和分類
(五)了解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概念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企業的概念和分類
一、企業的概念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二、企業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對企業有不同的分類。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有: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來源:www.examda.com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
2.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內容。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等。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出現《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解散情形時,應當解散。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個人獨資企業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5.清算結束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按照現行行政管理劃分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伙企業。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以及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不適用《合伙企業法》。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有: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名稱。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
對符合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