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企業財產
(一)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的性質,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三)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有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兩種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特定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
(三)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或者合伙協議中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的內容。包括合伙利潤和合伙虧損。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一)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六、入伙與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2.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種。
3.合伙人退伙后的相關事務處理。
七、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
(一)合伙企業解散
合伙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規定的解散情形時,應當解散。
(二)合伙企業清算
1.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來源:www.examda.com
2.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確定清算人。
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3)合伙企業的債務;(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其合伙人以個人的財產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協議未約定比例的,平均承擔清償責任。
4.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
(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股份轉讓、股票上市
(四)掌握公司債券的發行、轉讓
(五)熟悉公司的登記管理
(六)熟悉國有獨資公司
(七)熟悉公司利潤分配
(八)熟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
(九)了解公司的概念與分類
(十)了解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十一)了解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